我国建筑节能特点
首先,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整体水平较低,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近些年来经济增长方式过重倾向于注重增长速度,忽视了增长的经济性、效率性。从目前经济增长方式及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出台情况来看,我国已越来越重视新建及存量建筑节能措施的应用于推广。在推广节奏上,其重点首先是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面积大、推广效果明显,据相关统计数字,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是普通公共建筑的3~5倍,是普通住宅能耗的5~10倍。主要原因在于公共建筑物门窗面积占比大,通过其造成的能耗损失是普通住宅的数倍,其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是其玻璃、门窗及幕墙的改造。
城市各类建筑耗能比结构
其次,随着我国对建筑节能领域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整个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被看好,行业内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加大,部分行业的建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不断提高,其节能材料的生产技术已经由主要从国外公司引进转变为国内份额不断提高,这种现象在国内外墙保温材料及隔墙新材料行业表现较为明显,相关企业为鲁阳股份、烟台万华、北新建材、泰豪科技等等。与此同时,部分行业对外依存度仍然较高,如国内的节能玻璃行业,其主要生产技术仍来自于国外,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高。
最后,我国建筑行业用节能建材缺乏完整计量碳足迹的体系。碳足迹指的是在整个生命周期里,人类或物品向大自然排放的所有温室气体。计算碳足迹,能清楚地知道我们每个行为、使用的每件物品真正产生了多少温室气体,而不是仅仅看节能产品最终节约了多少电能等等,相反,是从整个产品的运行轨迹来总体考量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完整碳足迹计算轨迹示意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完整的建筑节能产品碳足迹共包括原材料加工开采、零部件制造、成品制造、建筑安装、日常使用、回收利用等六个环节。而目前所有的节能建筑指标仅仅考量及考虑的是日常使用环节的耗能量,与事实情况差距较大。
我国建筑节能规模
中国建筑节能的市场潜在规模巨大。目前中国城乡既有建筑总面积约400亿平方米,并以每年20亿平方米的速度增长,而且在现存400亿平方米的建筑中,97%以上未进行任何节能处理,若对其中仅三分之一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按每平方米100多元计算,就有至少1.5万亿元的市场规模。据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07年建筑节能服务市场规模为24.9亿元(EMC为5.51亿元),其后将保持30%以上的增长(EMC平均年增长61%),将在2010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年均50%以上的增长。2010年,市场规模达到23.4亿元,是2005年的8.45倍。而建筑领域EMC在整体市场中的比例将不断上升,从2005年的17.49%上升到38.74%,比例增长一倍以上。
2005—2010年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和增长率
我国建筑节能发展趋势
据相关信息透露:“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被确定为节能减排的主要控制领域,将成为未来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发布,进一步要求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启动建筑节能试点城市。设立的目标为:2015年,这些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将最少下降20%,其中,上文提到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耗能将超过30%。根据目前我国公共建筑面积存量数据以及在建与预建数据可以看出,行业的高速增长期仍然没有到来,随着试点工作的成功展开,行业将迎来高速的增长,行业规模也将呈现爆发式增长。
结合我国新建住宅节能现状与发展趋势,构建我国新建住宅节能发展支撑体系。我国新建住宅节能发展支撑体系发展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归纳为节能住宅需求体系、新建住宅节能技术开发与能效标识服务体系、节能住宅设计与建造服务体系、住宅节能运行管理服务体系、节能住宅金融服务体系、节能住宅公共政策与标准服务体系、节能宣传与教育服务体系。每个板块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以实现我国新建住宅节能技术向前发展的目标。

我国新建住宅节能发展结构
从上图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新建住宅节能发展支撑体系的七个系统板块可以分成以下三个层次:
(1)节能住宅需求体系。这是新建住宅节能发展的核心部分。这里的需求包括住宅开发建设与管理者、业主或使用者等直接利益相关者对节能的需求,也包括社会公众和政府对节能的需求。两者都属于住宅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研制、应用和推广的驱动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前者是源动力,而后者所引发的是外向力,只有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激发了源动力才能发挥其作用。需求体系的发展带动节能住宅的市场的发育,从而带动整个支撑体系的发展。所以需求体系的发展是实现节能住宅产业化的根本途径。
(2)新建住宅节能技术开发与能效标识服务体系、节能住宅设计与建造服务体系和住宅节能运行管理服务体系。这一层次对新建住宅节能发展支撑体系起着主体性的作用。①新建住宅节能技术开发与能效标识服务体系。行为主体主要是大学、科研院所、资信评级机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等相关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开发住宅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和完善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标准体系;研究和开发新建住宅能效检测评估技术,并形成相应的技术体系;接受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检测评估新建住宅或建筑材料、产品等能耗或用能效率的热工性能、能效等级指标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以标识的形式予以公示;帮助评价住宅能效标准及政策的实施效果等。②节能住宅设计与建造服务体系。行为主体主要是勘察设计与施工承包商和相关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为节能住宅的投资者和用户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依照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实施监理。③住宅节能运行管理服务体系。行为主体主要是物业、建筑节能管理及相关人员。其主要职能包括用户行为节能制度(包括对用户的生活热水、空调和供热等费用的结算时要按照实际消耗量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和对建筑物用能系统检查(空调和锅炉系统的定期检查,设备匹配情况的定期检查,并向用户提供检查结果及系统更新或改造的建议);通过完善运行管理制度以及加强组织管理机构的建设等措施不断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并制定建筑节能监管制度。对住宅建立能效进行公示,严格执行住宅用能定额、超定额加价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制度。
(3)节能住宅金融服务体系、节能住宅公共政策与标准服务体系、节能宣传与教育服务体系。即是新建住宅节能技术发展的辅助性力量,为新建住宅节能技术发展提供了一个大环境。这一层次对新建住宅节能发展支撑体系起着辅助性的作用。①节能住宅金融服务体系。其行为主体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其主要职能是在节能政策引导下,为住宅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研制、能效标识的推广应用等提供政策性贷款或补贴,为节能住宅开发建设与管理者和业主提供低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服务。②节能住宅公共政策与标准服务体系。行为主体主要是政府立法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完善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制定住宅节能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对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制定居住建筑节能规划;制定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和节能激励政策(如减免税收、低息贷款、补贴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拉动节能住宅市场需求,促进住宅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评估相关政策、标准的实施效果,并持续改进。③节能宣传与教育服务体系。其行为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教育机构、咨询公司等相关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向公众提供有关节能住宅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向开发建设与管理者、银行和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宣传、解释节能住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学、职业教育学院和相关专业培训机构为在校学生和从业人员提供有关节能解释教育和培训;行业协会等组织则要通过制订行业行规来监督节能的执行、进行节能标准的制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节能经验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节能方面的技术咨询及信息服务,面向社会开展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从以上各服务体系之间的关系来看,各个服务体系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支持、引导和约束,其他服务体系就不能完整的发挥作用。企业在整个建筑节能行业发展中主要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对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如果没有企业的支持,建筑节能产品的创新就会缺少动力。总起来说,这些服务体系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缺一不可,只有各服务体系共同发挥作用建筑节能才能快速稳健的发展。
激励机制
新建住宅节能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下发的激励政策对市场给予引导。市场发育良好的国家的经验表明了利益引导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节能相关工作的实施,新建住宅的节能效果的好坏是影响相关利益主体是否积极节能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应该制定基于市场的激励政策,通过多元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特别折旧制度,开征能源税,对节能住宅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补贴,制定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政策,建设贷款担保等财政税收方面的激励政策机制,然后一步一步地建立鼓励住宅节能的节能公益基金和专项节能资金,不断地完善我国新建住宅节能激励政策。从而提高相关利益主体参与住宅节能活动的积极性,做到从根本上支持节能住宅的建设。
监管机制
通过节能量绩效验证制度、能效公示制度、建筑用能定额制度、能源审计制度以及能耗统计制度等制度的实施对新建节能住宅进行监管。节能量绩效验证制度的作用是把节能的目标落实到各个新建住宅上,为节能奖励提供制定依据。2008年,城市的建筑能耗监测中心的建设工作开始实施,通过建立数据存储系统和数据分析系统,慢慢地实现能效公示平台、能源审计平台和实时监测网络的综合。根据新建住宅节能的政策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政府部门的问责制度和审批责任制度,不断地健全新建住宅节能工作的监管体系,保证新建住宅节能工作的顺利实施。除此之外,在行政部门的监管过程中,对于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细化,以加强相关规定的执行的力度,以便于及时发现新建住宅节能政策法律法规的不足的地方,及时的对节能管理制度加以改善,使新建住宅节能领域的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地参与节能工作。
创新机制
需要进一步提高在住宅节能技术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指导思想方面的认识,把住宅节能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的认识和定位提高到政府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上。增强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的工作力度,把住宅节能的关键技术的相关研究列入到国家科技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来,还应该建立政府推动、市场拉动和以企业为主体的,并且科研机构和各个高校都积极参与的分工协作的技术创新体制。技术创新意识还可以体现在不断提高节能住宅的节能技术标准。以住宅节能技术比较先进的国家为发展的目标,在综合住宅节能技术以及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高节能住宅的技术标准和技术难度。对于经济发达的各个地区的住宅节能技术标准要向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学习。不断制定和完善各种节能住宅的相关技术规定,为节能住宅的继续发展提供相关节能技术的支撑。除此之外,还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我国南北气候的差异很大,住宅节能的区域性比较强,因此,还应该建立有不同的地方性的节能技术标准,用来满足多样化的节能技术需求。更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当地地区的人才优势,通过与当地的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等科研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形成以工程技术人员、建筑设计机构和高等学校为主体的节能技术研究团队。加强对科技项目和节能应用技术项目的工作力度,研究和开发节能效果好,并且科技含量高的节能技术。
公众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设置公开的住宅节能相关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平台和渠道,各个地区应参照在2008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实施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根据各地现实状况,来制定可以实施的具体工作细节,做好住宅节能相关信息的公示,总的有以下信息:监督开发商按照新建住宅节能相关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与项目有关的相关节能信息,从而加强新建住宅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开新建住宅节能相关信息。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对建设工程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了问题,则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具体情况。为了监督住宅节能工作的实施情况,各个地区可以聘用具有从事建筑节能相关工作和相关经历,并且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和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组织为义务监督队伍,来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节能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有严格而具体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和节水的管理制度;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淘汰了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建筑设备;监督政府部门和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关于节能的目标考核制度;监督政府部门和施工单位有没有做到严格考核;义务监督队可以为住宅节能工作提出具体合理的建议。
建设障碍
由于经济条件、气候差异性、建筑地域性、居住习惯以及文化理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发达国家先进的节能技术、激励政策、法律法规、节能标准等并不能直接照搬到我国的住宅建筑当中。但是我们依然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学习他们在住宅节能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节能措施和指导建议,为我国新建住宅节能的发展提供服务。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我国新建住宅节能发展,但是,我国新建住宅节能的整体水平仍处于国际较低的水平,激励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建设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建节能住宅激励政策供给不足,监管不力。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程,启动攻关项目对一些共性技术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一些成果进行了示范研究,初步建立了我国新建住宅节能发展支撑体系。但是,我国新建住宅节能技术的整体水平仍处于国际较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激励政策的形式比较简单。国内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主要以针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增值税、所得税和调节税这些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主,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经济激励政策的形式过于简单。例如,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对节能采取的经济激励政策。②激励政策涉及的范围比较小。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对民用节能投资、太阳能和地热能项目、新建的超标准节能住宅、高性能的中央空调等均规定了不同的减税措施,而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是针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的。由此可知,相较于发达国家的激励政策范围,我国经济激励政策的范围还不够大。
发达国家激励政策形式
序号 |
政策 |
主要内容 |
1 |
政府补贴 |
(1)贴息补贴,即政府用财政收入或发行债券的收入支付企业因节能投资或用于节能研究与开发而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部分或全部)。(2)直接补贴,即政府以公共财政部门预算的形式直接向节能项目提供财政援助,如对研究与开发项目、示范项目和能源审计(诊断)项目等的补贴。 |
2 |
税收优惠 |
对企业的节能投资提供税收优惠可采取的形式一般有税收豁免、税收扣除、优惠税率、延期纳税和退税等。如对购置达到一定节能水平的产品提供税收优惠,对节能项目减免固定资产调节税等。 |
3 |
贷款优惠或对贷款提供担保 |
对节能项目或节能投资给予贴息贷款,对中小企业节能方面的投资进行贷款担保等。 |
③激励政策的对象单一。国内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目前对需求方还没有任何激励措施,只针对市场的供给方有一些经济激励政策,而发达国家分别针对建筑节能领域的厂商和消费者规定了各自适用的补贴、减税等经济激励政策。④激励的效果不明显。与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激励政策的适用对象不习惯主动地积极地去争取获得优惠待遇的资格,多数激励政策的适用对象被动地享受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带来的优惠,所以我国激励政策的激励程度不高,而且激励的效果也不明显。
(2)住宅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且标准的执行率有待提高。
从住宅节能技术标准来看,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等不同层次上的标准共同作用,相互配合,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系统性,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节能标准的层次非常明显。而我国节能住宅的标准水平偏低,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比较差,与国际标准差异也很大。尚未形成独立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目前的建筑节能保证被分散到了不同专业的标准体系中,因而无法做到统筹规划部署相关节能保证的编制和修订。建筑节能因涉及暖通、建筑结构、水电、设计等各专业学科和建筑物建设及使用等环节,为达到总体的节能目标,要求其保证技术内容应统筹部署,并充分利用各专业技术才能实现最大的节能效果。当前实际参与建筑节能的专业主要是暖通空调和建筑设计等专业,其他像结构、施工和智能等对于节能真正能够有效执行至关重要的环节缺乏完善的技术支撑。由于住宅节能标准在水电、建筑设计、暖通和建筑结构等各专业间缺乏连贯性,导致住宅节能标准的执行效率不高。无法对标准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是因为包括产品手册和技术导则、指南及图集等在内的建筑节能标准的技术配套文件非常缺少。对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来说,必要的、全面的技术依据无法适时的提供。标准编制的相关研究工作相对比较薄弱,并且缺乏大量的工程实践,这些都会影响标准的质量,同时由于缺乏相关产品支持和技术支持,则标准的实施缺乏基本保证。建筑节能使用过程中的监管控制和最终的检测、评价和认证的标准不足。因为缺乏权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专业公司对建筑产品节能性能做出的客观评价和能效标识,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建筑的节能效果,则无法买到想要的节能住宅。而对于节能住宅,政府也没有裁定的依据和标准,导致节能住宅变成了一些开发建设与管理者宣传的噱头。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有待提高,目前的建筑节能标准还未细化到考虑全国所有地区的气候条件和经济条件,而我国各地区气候条件和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建筑节能标准不一定符合每一个地区,则导致建筑节能标准在各个地区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综合起来,南方地区和过渡地区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比例不高。由于目前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制度比较严格,大部分新建住宅的施工图设计都能达到相应标准的要求,但是竣工后还能达到节能标准的比例依然不高。设计人员对标准的理解不深入或由于结构原因或节能产品缺乏,导致节能设计不达标;由于激励政策体系的不完善,开发建设与管理者还没有承担节能住宅的增量成本的能力,或开发建设与管理者只是为了实现投资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考虑社会效益;由于我国能源的价格相对来说比较低,消费者对能源浪费的危机感和经济方面的压力不强烈,所以设计单位在节能方面的理念和作为目前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住宅节能技术开发与能效标识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在技术开发和创新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并形成了完善的能效标识服务体系。我国在能效标识方面虽有一定的研究,但是还未形成完善的能效标识服务体系。
(4)公众参与建筑节能的意识薄弱,公众参与机制尚未建立。参与建筑节能的科学素质和能力不强。建筑节能公众监督机制不完善。房地产设计、开发、监理和施工各方对推进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存在认识上的差距。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能单纯地追求利润;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更缺乏对建筑节能相关政策规定和知识的了解。社会公众缺乏建筑节能意识,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专业队伍缺乏建筑节能的知识和技能,难以保证节能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在一些较大的城市里,公众的建筑节能呼声很高,但是没有一种信息机制、保障机制和制度机制来支持,建筑节能意识在现实中难以转化为实际的参与行动。也就是说,当前,我国建筑节能公众参与机制尚未建立,即建筑节能的信息网络的统一平台、专家咨询机制、参与机制、公众参与的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等均未完全建立。
(5)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配套制度不完备。建筑节能运营管理主要涉及节能住宅的项目立项、设计审查、开工许可、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房屋销售许可核准等多个监督的环节。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比较重视建筑施工图的节能设计审查和开工许可这两个环结,导致忽视了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房屋销售许可核准等其他环节。这就容易造成住宅节能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这两个环节过关后,开发建设与管理者在施工过程中不采用住宅节能设计的方案,擅自以设计变更的方式改变原来的设计图纸。而到了竣工验收阶段时,又因为备案机关缺少节能管理的相关能力要求,脱离了前期节能管理部门的工作,有效的各环节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还未形成,最后就不容易把好验收备案这一关。我国现在还没有完备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在建筑能耗测评、能耗标识、能源审计等方面,还没有系统的、相互配套的管理制度,更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此外,建筑节能市场还缺乏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对策建议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能源供应和环境污染的压力越来越大,建筑节能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在此阶段中,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住宅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增强地方推进住宅节能的能力,提升住宅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能力和推广能力,提高全社会的住宅节能意识,最终实现新建住宅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使得在住宅的设计、建造过程和使用过程都能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建筑节能的总体目标。
(1)完善与新建住宅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建筑节能有利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涉及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公众利益,必须有国家力量来强制实施。因此,国家层面的建筑节能相关立法的制定与完善,是推进建筑节能的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虽已经将建筑节能作为专门的一章列出,制定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然而对建筑节能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条例》对奖励惩罚、财税政策、建筑节能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与其实施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规定》等;另一方面,根据条例建立和完善以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用能定额和能效审计、建筑能耗统计为基础的建筑用能管理制度体系。还要注意的是建筑节能涉及轻工、石油、建材、家电、煤炭、天然气等多个行业,会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则需要法律来统一协调,这样才能规范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所以,制定专门的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另外,还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形成良好的建筑节能市场发展的法制环境,为住宅节能领域的各项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激励政策体系:
①丰富激励政策的形式。以针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增值税、所得税和调节税这些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主。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对节能采取的经济激励政策。
②增加激励政策涉及的范围。除了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还应对民用节能项目、太阳能和地热能项目、新建的超标准节能住宅、高性能的中央空调等方面规定不同的减税措施。
③扩大激励政策对象的范围。国内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除了对市场的供给方有一些经济激励政策,还应该对建筑节能领域的厂商和消费者也规定各自适用的补贴、减税等经济激励政策。
(3)完善新建住宅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做好住宅节能技术研究、储备和推广应用工作,要以技术创新为主体。目前我国新建住宅节能技术的研发能力还很薄弱,节能产品、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的种类较少,质量也参差不齐。因此。必须加大科技创新和科技攻关的力度,并开发利用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新材料、适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为节能住宅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加强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增强相关节能技术储备。
在建筑结构方面,要加强混凝土砌块结构、钢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的研究。更要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抓好钢结构体系实施的各项基础技术研究。在建筑材料方面,要研究不同地区住宅的围护结构的耗能机理,为开发推广节能技术提供理论基础。在设备与部品制造方面,要研究地热、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和利用,研究节能技术和节能部品。建立国家住宅节能技术研发基金,由于我国目前住宅节能发展比较落后,技术创新的能力不强、技术的储备也相对不足,部分节能的关键技术尚未突破等,国家应建立建筑节能技术研发基金,利用公共财政对基础性研究和关键技术的开发储备提供必要的支持,建立起建筑节能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
节能技术研发基金还可以用在引进欧美发达国家的节能环保技术的后续消化吸收,以及大宗材料的本地化。国家建筑节能技术研发基金可单独设立,也可纳入国家住宅产业化发展基金当中一并设立或者国家建筑节能发展基金。加强节能材料、节能部品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等技术储备。具体包括各种气候条件下的新型节能产品和节能建筑住宅体系,如照明节能产品、墙体保温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等。要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等自然能源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节材、节水,并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设备。
(4)提高住宅节能的公众参与持久、广泛、深入的开展节能宣传,不断提高全民资源节约意识和忧患意识,形成建筑节能深厚的舆论氛围。组织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常识宣传,开展以建筑节能为主题的科技宣传日和宣传周活动,推广建筑节能的经验和先进做法,树立崇尚节约环保、反对污染浪费的社会风气。文化部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等有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多层次、多视角和多方位的通过建筑节能画册宣传、知识问答、电视宣传品和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宣传建筑节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宣传各地建筑节能的先进典型,及时反映建筑节能各自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将国家的建筑节能目标要求,转变成为每个公民自觉的行动,使公众从日常生活的住、用、衣、行等方面入手,从生活的点滴做起,从而也使得公众的日常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更加科学文明。与需要大量研发投入的技术节能相比,“行为节能”可谓举手之劳。如更换节能灯具、使用节能电器、自觉减少电器设备的待机时间、节能马桶达到节约用电的目的,而行为节能几乎完全取决于公众的节能意识和认知。通过开展多元化的科普与教育工作,提升公众住宅节能的科学素质和能力。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首先是组织专家队伍,编印住宅节能通俗读物,介绍住宅节能技术和知识,普及住宅节能科学知识,推广国内外住宅节能的实用方法和小窍门;其次是要求所有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师、暖通工程师都必须参加住宅节能系统培训,作为继续教育必修课,并要求全国建筑院校有关专业必须有足够的学时用于教授住宅节能知识;最后是教育部应将住宅节能基本概念纳入中小学教材,广泛动员青少年参与节能科技活动,各地相关部门也通过举办各种活动来提升青少年参与节能的能力。如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团市委联合主办了“2009年重庆市青少年节能行动”,从8月份持续到11月份,在青少年中开展节约能源金点子大赛、青少年节能知识抢答赛、节能知识竞赛等活动。这次活动的举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青少年知道了许多日常生活中的节能小常识,例如煮饭前把米浸泡10分钟以后,再煮饭可以省电,冰箱里少存放食物会减少压缩机的启动次数,空调外机不安装雨篷会节省电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