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九五”计划实施之初就对建筑能耗作出了广义定义,即建筑能耗是建筑运行使用能耗加建筑制造能耗(包括建筑施工和建筑所需材料的能耗),它包括了居民居住能耗、公共建筑能耗、建筑施工能耗、新建建筑建材能耗。
2000年后,建设部又重申了建筑能耗含义。所谓建筑能耗就是指建筑运行使用能耗,它包括采暖、照明、动力、空调等用能(即去除建筑施工能耗、新建建筑建材能耗,只取居民建筑、公共建筑的运行使用能耗。)
按照用能状况和建筑类型的不同,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可分为居住建筑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公共建筑又可分为一般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别墅、宿舍、公寓,其建筑能耗主要包括供暖空调、照明、家用电器、炊事热水等终端能耗。而影响能耗的因素非常多,主要包括以下21个可能因素:建筑面积、建筑年代、家庭年收入、建筑类型、常住人口数量、电脑数量、电视数量、每天洗澡次数、降温方式、供暖方式、热水供应方式、电脑开机时间、电视开机时间、每周用餐时间、洗澡方式、日供暖时间、日开启空调时间、夏天空调开机情况、冬天供暖设备开机情况、冬季供暖温度设定、是否及时关闭家用电器等。
(2)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速公路、铁路、桥梁等)。
公共建筑能耗主要包括:照明能耗、空调与通风能耗、生活热水供应、办公设备、建筑其它设施能耗(如电梯,给排水设备等)和其它用于特殊功能的能耗(例如厨房,信息中心等)。
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特点出发,可把这些建筑大致分为两大类:单体规模大于2万平米、且采用中央空调的建筑,称大型公共建筑;单体规模小于2万平米、并且没有采用中央空调的建筑,称普通公共建筑。这两类建筑除采暖外的单位面积能耗有很大差别:前者折合用电量为90~200kWh/(m2•年),后者仅在30~70kWh/(m2•年)(除餐厅、计算机房等特殊功能建筑)。我国目前大型公共建筑总量约为一万座,总面积约为4亿平米,除采暖外能耗折合为电力500亿kWh/年。普通公共建筑几十万座,总面积约49亿平米,除采暖外能耗折合为2020亿kWh/年。比较二者,可以看出:大型公共建筑是普通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的3~5倍,是普通住宅能耗的5~10倍,是建筑节能的关键。

建筑耗能分类
(1)建筑总体情况建筑项目总体能耗、建筑容积率、绿化率以及建筑间距,可利用的风能和日照等。
(2)建筑设计能耗建筑形体能耗、建筑遮阳设计、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设计、建筑屋顶设计、建筑通风设计、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建筑热工设计、建筑墙体材料、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等。
(3)建筑设备能耗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以及电气与照明系统等。
(4)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
建筑节能评估,是指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节能标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行为。
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起步比较晚,2012年,全国城镇既有建筑保有量约为436.50亿平方米,其中99%属于高耗能建筑。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65%节能标准只相当于德国90年代初的水平,能耗指标是德国的2倍。在严峻的节能形势下,加大建筑节能工作的推广力度已经刻不容缓,能对建筑项目建设前期介入监控,标本兼治、卡住源头的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也显得日益重要。

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法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运营情况等。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投资等)项目建设的背景;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总投资、公共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面
积、居住人口数;总体节能目标;
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原基本情况说明(改、扩建项目)。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
省、市有关规定;
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技术导则;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节能专篇等其他评估依据。
项目遵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项目执行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情况;
项目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及设计规范情况。
项目使用能源种类的选用原则、项目使用能源种类和来源、项目使用能源数量的估算。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项目所在地电力、热力、日照、风能、水、天然气等能源状况。
项目使用的各种能源年消耗总量分析项目使用的电力、热力、日照、风能、水、天然气等能源的年消耗总量计算。
结构设计、给排水、采暖通风系统、电源、户型设计等总体设计原则及方案主要内容,并进行评价。
建筑群总体规划:建筑间距的选择;建筑朝向、绿地率、绿化率、容积率等。
建筑体形系数的选择、建筑遮阳设计、建筑通风设计等。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门窗种类;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外窗和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等。
电气与照明节能措施供配电系统的节能(负荷估算、功率因数补偿、变配电设备选择、变电所位置、变压器负荷率、线路损耗等);
电气照明系统节能(设备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天然光利用、光源及镇流器选择、照明功率密度值确定等);
建筑设备用电运行节能(空调通风、给排水、电梯等)。
设备能效比的选择;通风的组织与利用(自然通风、置换通风、排风热回收等);选用高效节能的设备;空调系统的选择与优化;冷热源系统选择与优化;节能控制检测策略与装置。
给排水节能措施供水系统运行方式选择与优化;采用节水型器具及仪表;充分利用雨水;强化管理措施;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等。
其他节能措施进行能耗监测;注重室外环境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采取各种办法降低能耗等。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可再生能源的选择和利用的评估分析、利用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及方案。
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等。
节能效果分析(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评估结论;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的评估结论;
(3)项目使用能源及其来源合理性、可行性的评估结论;
(4)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是否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节能设备的评估结论;
(5)根据以上评估结论提出项目的总体评估结论及总效果预测。
(1)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方案的建议。
(2)采纳建议后的节能效果。
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了建筑节能的督查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并对工程建设设计、采暖、用电、主要建筑材料等各方面的节能要求进行了大纲性的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日正式实施,该法律除了规定房地产开发需要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还对房地产开发的安全性具有要求,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亦是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主要是为了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同时,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其中对太阳能、电能、风能的开发和利用与建筑使用耗能有较大相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其中的电力使用、电价与电费的规定对建筑能耗设计与计量具有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建筑工程许可、从业资格、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进行了一系列详尽规定。
该法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的,并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以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进行了详尽规定。
新建建筑要使用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其中十一条明确规定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直辖市及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二十条中明确了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同时,条例还对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加强电力管理,控制室内温度,加大节能督察力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科综函[2012]17号)2012年2月14日,住建部下发《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2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对建筑节能工作做出了多项部署。住建部表示:今年要制定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度,启动1.9亿平方米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科〔2012〕72号)2012年5月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该规划中对我国“十二五”期间的建筑节能工作做了具体规划:
1.到2015年,北方严寒及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全面执行新颁布的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比例达到95%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与“十一五”期末相比,提高30%以上。
2.实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施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5000万平方米。
3.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实施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到6000万平方米。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4.“十二五”期末,力争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5.实施绿色建筑规模化推进。新建绿色建筑8亿平方米。规划期末,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6.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开发推广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体系。力争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涵盖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主体、范围、原则、内容、程序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是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规定》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规定》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随着2012年3月,住建部下发《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全国各省市也纷纷结合自身特点,推出了相应的建筑节能发展规划。
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出台的“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
地区 | 具体内容 |
---|---|
北京市 | “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将完成6,000万平方米城镇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形成每年节能529万吨标准煤的能力。 |
上海市 | 2015年实现民用建筑总能耗相比2010年的净增量在700万吨标准煤以下,即建筑总能耗增幅小于33%的节能目标。对新建建筑继续100%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节能标准执行设计建造外,积极稳步推进建筑执行更高节能标准。实现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其中节能门窗、加装遮阳设施等单项节能改造建筑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 |
广东省 | 到“十二五”期末,累计节能620万吨标准煤。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广州、深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高的节能标准,并推广实施。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累计完成既有建筑改造面积1900万m2以上,节约640万吨标准煤。 |
江苏省 | 到2015年末,通过建筑节能实现节约1300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000 万吨。 |
新疆省 | “十二五”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并力争新建节能建筑1.2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的任务。 |
山东省 | “十二五”期间通过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实现节能3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0万吨,利废1.5亿吨,节地33万亩。“十二五”时期,力争建筑节能对全社会节能的贡献率在28%以上。 |
湖南省 | 到2015年基本形成建筑节能工作组织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分项目标:一是将实现新建的建筑节能监管,2015年,长、株、潭65%节能设计标准,地市以上建筑节能达标率超过98%,建立起新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阶段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二是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到2015年,全省节能公共建筑面积占全部公共建筑面积的20%。亿吨,节地33万亩。“十二五”时期,力争建筑节能对全社会节能的贡献率在28%以上。 |
安徽省 | 按照规划目标,未来5年,安徽省将实现建筑节能能力800万吨标准煤,减少CO2 排放2096 万吨。其中:将新建成节能建筑2亿平方米,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执行率达到100%,施工执行率达到100%,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65%或以上的建筑节能标准。“十二五”期末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民用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 |
1.《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
2.《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 3484-2009);
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
4.《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
5.《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2009);
6.《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GB/T 22336-2008);
7.《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 15316-2009);
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 3485-1998);
9.《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10.《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GB/T 2587-2009);
11.《用能设备能量测试导则》(GB/T 6422-2009);
12.《用电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 8222-2008);
1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06);
15.《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1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
17.《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CJ 75-2003)
1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 26-95);
1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20.《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版);
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1.《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范》(JGJ 144—2004);
2.《EPS板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2002);
3.《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58—2004);
4.《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2003);
5.《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GB 10295—88);
6.《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94);
7.《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6—94);
8.《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
现行外窗、取暖节能主要实施标准1.《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7—2002);
2.《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2);
3.《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1976—2002);
4.《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8- 2002);
5.《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8485-2002);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
8.《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04);
9.《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范》(JGJ 129—2000);
1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13.《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 18713—2002);
1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
3.《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其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性国家标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在民用建筑领域全面铺开,是建筑行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的一项重大举措。主要包括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等标准。

建筑节能评估流程
收集项目相关资料
收集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用能方面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如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运营总体情况等。
(2)项目基本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总投资、公共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数;总体节能目标等。
(3)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使用能源种类的选用原则、项目使用能源种类和来源、项目使用能源数量的估算。
(4)项目使用的电力、热力、日照、风能、水、天然气等能源的年消耗总量计。
(5)项目所在地电力、热力、日照、风能、水、天然气等能源状况。
当现有资料无法完整准确反映项目概况时,可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和测试。现状调查中,对与节能评估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如能源供应、消费、加工转换和运输等),收集信息应全面详细,并尽可能提供定量数据和图表。如需采用类比分析法,应按上述要求全面获取类比工程相关信息。
收集相关资料,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节能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规划。
(2)规章和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
(3)省市有关规定。
(4)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技术导则。
(5)节能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等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建筑工艺等目录。
通用的主要评估方法包括标准对照法、类比分析法、专家判断法等。在实际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也可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法。
建筑群总体规划、总体设计评估。
各分项节能评估电气、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节能、排水节能、室外环境设计及其他节能措施评估。
资源综合利用评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建筑材料综合利用。
节能效果分析发现项目在节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或建设方案调整建议;
形成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结构;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节能标准规范;
项目能效指标水平;
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
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及效果评价;
主要问题及补充建议。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节能评估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论点明确,便于阅读和审查。原始数据、主要计算过程等可编入正文或附录;所参考的主要文献按引用时间次序列出目录;应尽量采用图表和照片等多种方式进行表述。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06)是由建设部发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联合主编的中国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六大指标: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住宅建筑)以及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
其中各大指标中的具体指标分为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三类。其中,控制项为评为绿色建筑的必备条款;优选项主要指实现难度较大、指标要求较高的项目。对同一对象,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提出对应于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指标要求。按满足一般项和优选项的程度,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
该评价体系包括9大方面:管理—总体的政策和规程;健康和舒适—室内和室外环境;能耗—能耗和CO2排放;运输—有关场地规划和运输时CO2排放;水—消耗和渗漏问题;原材料—原材料选择及对环境的作用;土地使用—绿地和褐地使用;地区生态—场地的生态价值;污染—(除CO2外的)空气和水污染。每一条目下分若干字条目,各对应不同的得分点,分别从建筑性能,或是设计与建造,或是管理与运行这3各方面对建筑进行评价,得出相应分数,进行评估。
LEEDTM评估体系是由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在1995年建立的,资源型的国家标准,用于开发高性能的可持续性建筑,该体系包括培训、专业人员认可、提供资源支持和进行建筑性能的第三方认证等多方面的内容。其通过6方面对建筑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最后综合得分进行评价。包括:可持续的场地设计、有效利用水资源、能源与环境、材料与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和革新设计。其中,合理的建筑选址约占总评分的22%,有效利用水资源占8%,能源与环境占27%,材料和资源占27%,室内环境质量占23%。
该体系是由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aturalResourcesCanada)发起并领导。至2000年10月有19个国家参与制定约一种评价方法,用以评价建筑的环境性能。GBC2000评估范围包括新建和改建翻新建筑,评估手册共有4卷,包括总论、办公建筑、学校建筑、集合住宅。
评价的标准共分8个部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指标;资源消耗;环境负荷;室内空气质量;可维护性;经济性;运行管理和术语表。GBC2000采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价依据结合的方法,其评价操作系统称为GBTool,也采用的是评分制。
日本的CASBEE,即建筑物综合环境性能评价体系,将评估条例分为Q和L两类:Q(quality)指建筑物质量,包括室内环境、服务设施质量和占地内的室外环境三项;L(load)指环境负荷,包括能源、资源与材料、占地以外的环境,该体系旨在追求消耗最小的L而获取最大的Q的建筑。
通用的主要评估方法包括标准对照法、类比分析法、专家判断法等。在实际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也可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法。
是指通过对照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评估要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与节能规划、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对比;项目平面布局、生产工艺、用能情况等建设方案与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对比;主要用能设备与能效标准对比;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与相关能耗限额等标准对比等。
部分评估标准对照
序号 | 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 | 评审依据 | |
---|---|---|---|
1 | 总则 | 标准文件名称 | 条款号 |
1.1 |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要求节能50%以上(含50%)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 第十一条 |
1.2 | 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和我省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 《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 第十七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 第十一条 | ||
2 | 建筑总体规划 | ||
2.1 | 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 第4.1.1条 |
2.2 |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按具体情况计算 |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 附件 |
3 | 建筑设计 | ||
3.1 | 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及0.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中表4.2.1规定。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 第4.1.2条 |
3.2 | 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0℃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6.0℃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 第4.1.3条 |
3.3 |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以及外墙受周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影响条件下,其平均传热系数不应超过《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中表4.2.1规定的限值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 第4.2.1条 |
3.4 | 窗户(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不宜过大。朝北窗户面积比小于等于0.25,朝东、西向窗户面积比小于等于0.3,朝南窗户面积比小于等于0.35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 第4.2.4条 |
3.5 | 设计中应采用气密性良好的窗户(包括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在1~6 层建筑中,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水平;在7~30层建筑中,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Ⅱ级水平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 第4.2.5条 |
3.6 |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 第十八、二十九条 |
4 | 给排水系统 | ||
4.1 | 给水系统宜采用高位水箱供水和管网叠压供水方式 |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2007) | 第2.1.3条 |
4.2 | 公共建筑应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仪表 |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2007) | 第2.1.5条 |
5 | 电气与照明 | ||
5.1 | 各类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规定,其值应不大于本标准附录F相应规定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 第6.1条 |
5.2 |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正常照明灯宜采用自熄节能开关控制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 第十九条 |
6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 ||
6.1 | 可再生能源系统测试前应按照实际工作状态连续正常运行3天,各种设备、仪器仪表、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流量、水温、压力、水位、运行负荷等参数应满足设计和正常使用要求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 第3.3.2条 |
7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 第三十一条 |
是指在缺乏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下,通过与处于同行业领先节能水平的既有工程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所评估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类比分析法应判断所参考的类比工程能效水平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评估要点可参照标准对照法。
是指在没有相关标准和类比工程的情况下,利用专家经验、知识和技能,对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判断的方法。采用专家判断法,应从生产工艺、用能情况、用能设备等方面,对项目的能源使用做出全面分析和计算,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应作为结论附件。
随着能源危机和全球气候变暖,人们在寻找新能源的同时,已把节能减排放到了重要的战略位置,在我国高耗能建筑总量的庞大潜伏着巨大的能源危机,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建筑能耗的总量逐年上升,在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10%%,上升到近年的27.8%%,年消耗商品能源共计3.76亿吨标准煤。建筑用能对全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贡献率”已经达到了25%%。有关方面预测,2020年以后,建筑耗能将超过我国终端能耗的1/3。
在此背景下,推行建筑节能评估有利于加大对已有建筑的节能评估,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同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可以在进行模拟分析之前做大概的估算,为模拟分析提供参照,并作出基于现有建筑运行现状的建筑的定性分析,并使得大众了解自己所处环境的能耗现状,尤其是通过这样自我的评价,可以了解现有建筑是否具有节能潜力,以及哪些方面具有改进的余地,从而主动地寻求相关的改进措施,达到主动节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