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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立法促进行业发展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1-06-25  浏览:


  2010年9月30日上午,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对物流业发展进行立法,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势必引发业内关于物流立法的新一轮讨论。


  我国物流立法的现状


  根据我国立法法,我国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其中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规章主要由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等制定。


  2009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是我国第一部物流行政法规,由于规划期仅为2009-2011年的3年,因此该行政法规时效性很短。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律,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的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规章多由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制定,大多以“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存在,规范性不强,时效性短,缺乏法律制约作用。


  福建条例的立法主要特征


  福建省在这次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做出了许多方面的探索,立法的主要特征可以概况以下几点:
  人大自主立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多数法律法规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提交人大审议、通过并颁布的。《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属人大自主立法,起草机构为福建省人大财经委。


  吸收多方智慧。成立立法工作组,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牵头负责,财经工委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有政府发展改革、经贸、国土、交通运输、检验检疫、海关、口岸等相关部门和物流协会、高校组成;成立立法研究组,由福州大学牵头负责,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福州大学副校长王健教授任组长,成员包含了物流领域的专家学者;设立《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立法研究》(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课题,王健教授为课题负责人,形成"政、产、学、研"课题组研制专家建议稿,王健教授为《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专家建议稿)》起草负责人,适时研制并提交了专家建议稿。


  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听取社会意见。福建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多次组织立法相关人员深入基层、企业展开立法调研活动,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和论证会,并把条例草案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立法体例。地方立法体例上,主要有“决定”、“若干规定”、“条例”等体例。《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选用"条例"体例,使立法体例更为规范。


  调整手段。法律调整手段上,主要有管理法(管理约束)和促进法(引导和促进)。"促进型立法"则不同,它通常是针对那些社会关系尚未得到良好发育、市场规模并未形成而急需鼓励形成市场规模的领域,因而"促进型立法"主要解决"供给"问题,具有积极的和主要的促进导向,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引导意义。《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属促进法,通过促进法引导和促进物流发展,体现我国物流立法的阶段性特征。


  福建条例值得借鉴的地方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内容包含一般性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鼓励企业发展规定和促进闽台物流合作规定,由25条构成,对物流管理体制、物流业发展规划、物流设施建设、扶持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对鼓励和支持闽台物流业的交流与合作作了具体规定。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值得借鉴的几点为:


  明确物流管理体制。物流活动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经济活动,我国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全国现代物流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针对物流管理体制,促使政府物流管理部门从实践中的“牵头部门”到“主管部门”的变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物流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对物流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强调物流业发展规划。物流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省、市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省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物流主管部门,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物流专项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设立省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各项物流业发展资金。现代物流业具有投资大、回收慢、利润低的特点,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需要各级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对此,《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专门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对涉及物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这一规定将改善现行有关扶持物流业发展资金由多个部门分头管理的现状,提高公共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同时还规定,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国际海运新航线开辟、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


  保障物流业用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应当体现物流业用地布局。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


  确立物流统计制度。条例规定“工业、商贸、物流企业应当建立物流统计台帐,填报物流统计及核算报表,及时报送物流统计数据。统计部门负责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审批,核算结果的审核。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物流统计信息,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物流行业协会承担。”


  推动工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联动发展。条例规定“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工贸企业外包原材料采购供应、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务,推动生产和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联动发展,对接成功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加强闽台物流合作。《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发挥福建省的对台优势,加强闽台物流合作,这对于扩大两岸经贸往来,促进闽台产业深度对接,培育和壮大福建省的物流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鼓励台资引进、闽台物流业企业合作、物流行业协会交流等方面,对闽台两地开展物流交流与合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条例规定,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同时鼓励和支持本省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物流企业赴台投资的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进一步完善物流立法的思考


  物流业需要规范和调整的关系很多,首先在法律上需要界定物流业的概念。目前,我国国标GB/T18354-2006《物流术语》未给出物流业定义,物流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的概念尚未统一。《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引用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规定:“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许多专家学者指出这个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不是很明确,因此我国亟需界定物流业的概念,明确现代物流业的外延与内涵。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制定物流法有些超前,但实现物流发展既迫切又是个比较困难的过程,需要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发展物流进行宏观指导;同时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措施、实施细则来弥补“促进型”物流法律法规的不够具体、缺乏约束性的不足。


  物流业发展的很多问题是全局性的,一部地方性法规难以解决所有问题。随着我国物流发展,期待着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全面健康发展的一部专门的、统一的全国性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