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免税申请要求的企业须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项目单位凭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上述文件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用汇额度内对项目进口设备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参考文件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7第57号令)。
(3)《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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