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13〕5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2日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深化平安浙江建设,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以及省委建设平安浙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支持全省党委政法委系统组织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而设立,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本级专项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省本级专项资金由省委政法委负责管理使用,纳入省委政法委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工作;
(二)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宣传工作;
(三)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培训工作;
(四)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调研工作;
(五)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地政法委管理使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各地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二)支持各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三)支持各地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支持各地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支持各地完成中央、省委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以及省委政法委布置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根据中央和全省平安浙江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会管理创新等工作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权重进行调整。
第七条 分配因素包括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结果、工作业绩、地方财力状况等,具体是:
(一)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结果因素,权重占30%,包括:年度各市平安浙江建设考核、年度各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年度各市党委政法委(平安办)工作目标考核等。
(二)工作业绩因素,权重占40%,包括:各地党委政法委平安浙江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执法监督等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三)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权重为30%,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欠发达地区激励奖补政策实施系数法分配。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以前,省委政法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因素分配方案,包括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等。
第九条 省级预算经人大批准后,省财政厅在1个月内,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下达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各地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统筹保障好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创新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要加强省本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或挪用。各地党委政法委要按规定范围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强化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根据绩效评价工作任务,适时组织对省本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地党委政法委、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
第十二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将不定期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4年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平安浙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政字〔2004〕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