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金政策 >> 地方资金政策 >> 

四川

四川资金政策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3-08-28  浏览:

  川知发〔2013〕90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47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相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管发〔2013〕1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


  申报单位应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其中,中小企业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为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组织;科研机构为在编制、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律状态条件


  1.已完成国家(地区)公布阶段或已获得正式授权。


  2.已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前景等条件;已获得正式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法律问题。


  (二)申报时间条件


  已完成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公布日应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已获得正式授权的,授权日应在2010年10月1日之后。超出时间条件期限的不予资助。


  三、资助费用范围


  (一)官费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具体为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官方规定费用,和在国家阶段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官方规定费用。官方规定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具体为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官方规定费用。官方规定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二)检索费


  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或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三)代理费


  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服务费。


  四、资助限额要求


  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单位资格证明材料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应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3)。


  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并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的,应当提交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作为申报单位的声明,并加盖全部申请人公章。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与国内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完成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专利申请授权前景证明材料


  通过PCT提出的专利项目,应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同时提交。


  直接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的专利项目,应提交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索机构依据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本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获得正式授权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获得授权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费用证明材料


  1.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


  2.PCT专利项目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3.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以上费用票据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省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按照顺序进行装订。


  六、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请于9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411室),逾期不予受理。


  七、有关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诚信申报。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助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各市(州)局应及时将有关通知事项告知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各专利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并协助所代理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联 系 人: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刘红涛


  联系电话:028-85576789


  传 真:028-85577275


  附件:附件:1~3.doc


  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