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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2年度奶牛业财政补贴申报验收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3-01-17  浏览: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尽快落实2012年奶牛业财政补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7〕42号)和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财〔2011〕37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度奶牛业财政补贴申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省外购进或迁入的奶牛;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

 

  二、组织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业主自愿申报。

 

  2.申报进口、购进或迁入奶牛财政补贴项目的场(户),要认真填写《进口、外购、迁入奶牛补贴申报表》(附件1),连同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异地引进奶牛批复、《出县境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系谱资料等原始材料,其中进口奶牛还须附种畜禽进出口批件、报关单证、隔离场证明、出口国奶协登记证明、检疫证明,于1月28日前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

 

  3.申报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财政补贴项目的场(户),填写《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补贴申报表》(附件2),连同环评报告、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等有关材料,于1月28日前报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三、验收程序

 

  各县(市、区)是验收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验收责任。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纪检等部门及奶牛专家为成员的县级奶牛业财政补贴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省农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财〔2011〕37号)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奶牛业财政补贴项目进行实地逐一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同时在申报企业所在乡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验收意见和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于2月18日前报所在市农委(畜牧局)、财政局。

 

  各市农委(畜牧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奶牛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审查申报材料,对辖区内符合申报奶牛业财政补贴条件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户,联合所在县(市、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合格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农业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3、4)、专家组验收意见、公示证明等于3月4日前一并报送省农委奶牛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畜牧总站),逾期不予受理。

 

  省农委、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抽查。

 

  四、几点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通过会议、文件、公告等多种方式,及时将启动2012年度奶牛业财政补贴项目申报的信息发布给养殖场户,把奶牛财政补贴政策的申报范围、内容、程序、时间要求等告知奶牛养殖场、户,同时做好对养殖场户申报工作的指导工作,及时宣传、解答申报过程中的问题。

 

  2.严格验收标准,严把申报材料审核关。各地要对申报奶牛补贴企业提供的异地引牛批复、出县境检疫证明、奶牛输出地非疫区证明、系谱资料;进口奶牛附种畜禽进出口批件、报关单证、隔离场证明、出口国奶协登记证明、检疫证明等进行认真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坚决不予受理。要组织责任心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对不符合省农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奶牛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财〔2011〕37号)规定的新(扩)建奶牛场或奶牛不予补贴。

 

  3.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奶牛养殖业主,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财政补贴,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同类补贴项目资格,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审查不严格、验收不认真的部门,造成财政补贴资金流失的,要追回补贴资金,并对验收单位、验收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4.加快推进奶牛良繁体系建设。各地在验收过程中,要加强对奶牛养殖企业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强化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提高饲养管理水平。要积极指导奶牛场培育高产奶牛核心群体,认真总结奶牛性控冻精项目实施工作,督促承担奶牛性控冻精项目的奶牛场,做好与配奶牛的选择、配种、管理等记录工作,评估实施效果。支持规模奶牛场(小区、户)进行奶牛生产性能(DHI)测定,提升我省奶牛养殖的科学化水平,提高奶牛养殖经济效益。

 

  联系人:方国跃,联系电话:0551-62656273

 

  谢俊龙,联系电话:0551-62658642

 

  电子邮箱:fgy118@sina.com

 

  附件:1.进口、外购、迁入奶牛补贴申报表

   2.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补贴申报表

   3.进口、外购、迁入奶牛验收汇总表

   4.新建、扩建奶牛场(小区、托牛所)验收汇总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1日

 

  附件下载:皖农财〔2013〕12号(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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