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2〕8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4年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资助范围
国家/省发展改革、财政、工信(经信)、住建、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项目。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配套资助资金主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购置关键设备仪器、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省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非经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的项目需经原申报部门同意安排配套资金。
四、申报时间
1.在线申报时间:全年受理申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全年受理申报。
政策链接:http://www.szpb.gov.cn/xxgk/qt/tzgg/201405/t20140508_23699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