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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资金政策

关于印发《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07-07  浏览: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根据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1号)精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附件: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根据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1号)精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开放型经济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促进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开放型经济资金是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经济手段;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有利于我省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开放型经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开放型经济资金的年度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审核、汇总,指导、协调项目建设等项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开放型经济资金的预算管理,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并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放型经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开放型经济资金使用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四)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六条开放型经济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开放平台和载体建设
 
 
  1、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双龙临空经济区、省级以上开发区以及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开放载体基础设施建设;
 
 
  2、国家级、省级外贸基地、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建设;
 
 
  3、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
 
 
  4、扩大对外交流交往,加强国内外区域经济技术合作。
 
 
  (二)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1、支持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和促进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优化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各地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服务平台建设;
 
 
  3、加快推进全省电子口岸建设;
 
 
  4、加快推进和完善全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机制。
 
 
  (三)引进和培育开放型经济主体
 
 
  1、鼓励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中央企业以及省外大企业、大集团到我省投资,设立外向型企业;
 
 
  2、支持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对外贸易规模;
 
 
  3、鼓励企业建立国际市场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点,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4、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积极发展符合我省特点的内陆型加工贸易,鼓励和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向产业链高端发展,增强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能力。
 
 
  (四)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利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
 
 
  1、落实黔党发〔2012〕17号文件明确的奖励政策;
 
 
  2、其他事项。
 
 
  第七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当年度预算安排的开放型经济资金中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评估、验收以及审计等费用,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费用开支。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开放型经济资金主要采取补助、贷款贴息、贷款风险代偿、以奖代补、基金等支持方式,引入竞争性分配和绩效考核机制,并根据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和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模式的实际需要,适时探索创新资金支持方式。其中:基金管理按照《贵州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支持标准
 
 
  (一)竞争性分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发区、外贸基地等单位结合自身建设实际需要,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参与项目资金分配竞争。对通过竞争并同意立项备案的项目给予贴息、补助支持。
 
 
  (二)直接补助标准: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出的50%,对公益性项目支持比例可达到100%;单个项目获取支持限额为300万元。
 
 
  (三)贷款风险代偿:开放型经济资金、开发区筹集资金与银行合作,吸收银行放大贷款倍数,建立贷款风险代偿机制,化解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以奖代补标准:对新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国家级外贸基地、保税物流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批省级外贸基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省级口岸(作业区)、海关两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五)省委、省政府议定事项,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开放型经济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每年2月份,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提出年度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根据审定的开放型经济资金使用计划,省商务厅于每年3月底前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报送的文件同时抄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备案;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资料。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开放型经济资金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与管理体制;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近三年内未发现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开展有关活动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资质。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原则上需提供以下资料,具体申报要求在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中明确:
 
 
  (一)开放型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立项有关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开放型经济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或建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结合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在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有关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过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按规定提出资金拨付或清算申请。
 
 
  第十八条年度资金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资金计划进行调整时,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进行计划调整。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开放型经济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和预算管理级次,将资金划拨给省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所在的市(州)财政局或省直管县财政局,由省级主管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或省直管县财政局向各项目单位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中关于财政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的要求,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开放型经济资金预算执行率达到50%,9月底达到90%以上。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收到开放型经济资金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开放型经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实施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必要时委托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所有使用开放型经济资金的单位和企业,均需建立完善的档案并保管三年及以上,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省商务厅每年对上一年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估,并报送省财政厅,作为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印发的《贵州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34号)和《贵州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