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招商)局、淳安县工信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旅游商贸局,市工投集团、市商旅集团,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引导和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确保我市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及时兑现,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1212”拓展国际市场活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2〕6号)、《关于2013年度杭州市促进外贸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杭外经贸财务〔2013〕149号)的精神及《开拓国际市场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资金申请及审核操作办法》(杭外经贸外贸[2009]379号)的要求,现将2013年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在杭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自营进出口权证明(自营进出口权批准证书或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
二、申报范围
1、《关于2013年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工作及展会目录的通知》(杭外经贸外贸〔2013〕33号)中公布的境内10个重点展会(见附件1);
2、《关于2013年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工作及展会目录的通知》(杭外经贸外贸〔2013〕33号)中公布的境外20个重点展会(见附件2)。
三、申报标准
(一)企业参加境内重点国际性展会,给予一定比例的展位费资助
1、参加中国(杭州)户外展的企业,每个展位(以9m2国际标准展位计算,下同)给予全额的展位费资助。
2、参加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上海国际尚品家居及室内装饰展览会的企业,每个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参加境内其它展会的,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为A类、AA类企业(以下简称A类、AA类企业)参展的,每个展位费给予70%的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其它企业参展的每个展位费给予50%-70%的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0.6万元。
(二)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及市政府主办的境外展会,给予一定比例的展位费资助
1、参加东欧(波兰)中国家居品牌博览会的企业,每个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参加市政府主办展、华交会海外展的企业,每个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其它展会,属A类、AA类企业参展的,每个展位费给予70%的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它企业参展的每个展位费给予50%-70%的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2万元。
(三)企业参加境外推荐类展会或自行参加其他国际性展会,优先安排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由各区、县(市)政府再根据“错位扶持”原则,出台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展位费资助。
四、申报流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兑现工作,提高政策兑现透明度,企业参展展位费补助资金的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申报:参展企业须先在“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220.191.210.97:8080/WebHall/WebIndex.aspx)”进行新用户注册并向所属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开通申请;业务开通后,须在线申报项目,并打印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各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新注册参展企业开通申请后,对信息填报完整的准予开通;对参展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书面材料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参展企业将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属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1)经盖章确认的“项目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杭州海关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自营进出口权证明(进出口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或邀请函、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应有展位数量、展位面积、展位费金额等信息)、展位确认书等;
(4)实际发生展位费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各商务主管部门按《开拓国际市场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资金申请及审核操作办法》的要求初审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并将企业申报情况(分国内展、国际展两大类)分别汇总(表格见附件3),将参展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一式一份上报至市外经贸局外贸处,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五、申报时间
1、参展企业申报截止时间:
2014年7月20日
2、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截止时间:
2014年8月1日
六、有关要求
1、本次政策兑现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请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企业参展的申报审核工作,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属地区外贸企业。
2、各参展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准备申报材料,逾期未报视作自动放弃。
3、各参展企业网上申报和递交的书面申报材料要真实、合法、齐全。网上申报内容不全、材料不齐不清的,不予受理。项目申请表必须为原件,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标注页码。
4、各参展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不得虚报展位、违规骗取补助资金。对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各类资金补助的资格,并同时取消该企业广交会展位。
联系人:
市外经贸局:王 芳 电话:85104003 传真:85155825
市财政局: 邱 杨 电话:87817420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