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2014年5月30日
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一般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进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
(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
(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五)其他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
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支出归垫。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本办法规定范围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第五规定的范围;
(二)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运)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七)按规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主要任务,项目建设地点、开工竣工期限,项目可行性分析,建设规划和实施步骤,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资质证书;(四)相关项目批准文件;
(五)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六)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较大的项目应提供投资审计报告;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借款凭证、利息单据等;
(八)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区县属企业(单位)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向其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各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其他单位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在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到具体项目。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四条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流程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逐级上报,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拨付。
区县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市属企业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拨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拨付。
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重点是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地方资金投入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报备情况及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等。
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季报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
第十七条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对所申报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验,提出初验意见,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改正。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不能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项目,将撤销项目资格,并由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