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农委),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4年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2014年中央财政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请列入2014年“213农林水支出”预算支出科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国家湿地公园退化湿地恢复支出、湿地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湿地所在保护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支出等。请各地抓紧时间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8月20日前报省林业局备案。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用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支出等。本项目由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8月20日前报省林业局备案。
三、湿地保护奖励
湿地保护奖励项目资金是对经考核确认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奖励,用于县(市、区)辖区内与湿地保护和恢复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和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支出。本项目由项目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林业及其它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湿地保护和恢复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2014年8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林业局将组织相关县(市、区)进行审核及问讯后,批复实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项目资金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补偿对象为属于基本农田和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履行湿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以用于因保护湿地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湿地周边社区(村、组)开展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支出。本项目由大丰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丰市林业局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2014年8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林业局将组织相关县(市、区)进行审核及问讯后,批复实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地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规定,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14年中央财政湿地和林业国家自然保护区补贴资金分配表
2.2014年中央财政湿地和林业国家自然保护区补贴明细表
附件下载:苏财农135号附件.xls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