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14]1733号文下达我省2014年台风和暴雨洪涝灾害救灾应急补助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我委制订了资金管理办法,特向社会公示如下:
一、安排原则
根据省防指等方面提供的灾情损失,采取因素分配法进行切块下达。
一是突出重点。区域方面,集中95%以上资金,向灾害损失过亿元以上的32个县(市、区)倾斜;其中60%以上资金集中安排在特别严重的12个县(市、区)。流域方面,集中80%左右资金,突出向沅水流域倾斜。项目方面,突出交通和水利基础设施水毁项目的恢复重建。二是点面结合。考虑到其他地区在不同时段、不同程度受灾以及实际损失情况,安排5%左右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小幅补助。三是从简从快。为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用到灾区一线,所有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县(市、区),不再由市统筹,由县(市、区)提出具体安排项目报委备案后统一下达计划。
二、总体要求
一是确保公平公正。所有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各地要切实按照辖区内受灾程度,安排相关项目资金额度,确保资金向重灾区倾斜,向受损严重的项目倾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转移、挤占或者挪用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水灾受损道路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确保投资效益。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要求,最短时间内将计划转发下达到项目单位,制定项目管理措施,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安排的项目及时建成发挥作用,并及时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我委。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将与以后申报国家资金安排挂钩。
附:灾情损失过亿的32个县(市、区)名单
凤凰县、麻阳县、桃源县、辰溪县、沅陵县、邵东县、新邵县、溆浦县、泸溪县、浏阳市、吉首市、桃江县、绥宁县、隆回县、会同县、安化县、鼎城区、花垣县、鹤城区、芷江县、新化县、汉寿县、武陵区、洞口县、茶陵县、龙山县、保靖县、双清区、湘潭县、涟源市、双峰县、新晃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