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将积极鼓励运用PPP(公共私营合作制)模式,严格规范运用BT等融资模式。今后,除了公共租赁住房、公路这两类政府性投资项目还允许以BT等融资建设模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外,其余政府性投资项目都以鼓励PPP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为主。
《意见》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先行开展PPP模式融资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项目+物业”等综合开发模式。意见从适用范围、投资方条件和决策程序三个方面,对BT等政府性债务融资建设模式进行规定。《意见》指出,要求采用BT等债务模式融资建设的,投资方当年的净资产不低于融资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资方应具有1个以上的BT成功建设业绩,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投资方须在融资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意见》要求,要研究推出一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门牵头拟定具有吸引力的合作条件,经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要着手建立PPP工作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先行开展PPP模式融资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项目+物业”等综合开发模式。《意见》强调,要严格规范运用此类BT等融资模式融资建设模式。经省级财政部门评估核定后,列入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市、县(市、区),不得增加政府性债务余额,不得运用BT模式融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