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重要举措的实施方案》(成委办发电〔2011〕33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创新载体建设,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资助由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经费使用按照《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用于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运行经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四)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
(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2012年1月1日后获批(授牌)的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资助的单位应为:
(一)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且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在蓉高校、科研院所。
第六条办理资助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成都市资助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申请表》(附后);
(二)国家相关部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成都市资助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将第六条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资助申请常年受理,每年9月—10月集中审核。
第八条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单位不是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第一依托单位的。
(三)未在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获批(授牌)一年内提出申请的。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第九条同一单位的同一技术方向获批建设多类(个)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不重复资助。
第十条成都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2008年发布的《成都市资助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细则》(成科计[2008]3号)同时作废。
成都市资助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申请表
中心名称 | 批准部门 | |||||
中心立项(授牌)时间 | 申请资助时间 | |||||
中心技术领域 | ||||||
中心负责人 | 职务职称 | |||||
电话/手机 | 电子邮件 | |||||
中心获国家资助经费 | 万元 | 申请成都市资助经费 | 万元 | |||
依托 | 名 称 | |||||
单位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情况 | 注册资金 | 万元 | 组织机构 | |||
(盖章) | 代码 | |||||
注册地 | 纳税地 | |||||
负责人 | 电话/手机 | |||||
联系人 | 电话/手机 | |||||
开户行 | 帐号 | |||||
中心简介 | ||||||
(本栏可续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