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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四川资金政策

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09-16  浏览: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提升企业、工业园区、县域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试点示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园区和区(市)县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资助原则:择优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资助对象: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和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获批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我市相关单位。
 
 
  第二章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资助
 
 
  第五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
 
 
  第六条对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新评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七条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八条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满,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对试点示范区域和园区的资助
 
 
  第九条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等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区(市)县,在试点示范期间新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资助。试点单位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示范单位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对实施“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工业园区,在试点示范期间新承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的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资助。试点园区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示范园区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申请资助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资金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评定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复核、验收结果认定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与试点示范区(市)县、工业园区签订的项目委托协议及资金到位证明;
 
 
  (四)申请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委托个人办理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按第十一条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窗口常年受理试点示范资助申请。
 
 
  (二)受理审查。窗口受理人员对资助资金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由窗口予以退回。
 
 
  (三)审核批准。窗口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送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
 
 
  (四)资金拨付。资助资金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转账拨付。
 
 
  第十三条申请资助的相关要求:
 
 
  (一)试点示范区(市)县、园区的资助由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项目资金到位后三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资助资金由企业在获得批文后,三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市级示范、试点企业资助资金由企业通过复核或试点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三)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两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应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原则上须经过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或者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原则上须经区(市)县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或者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获得资助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要向市知识产权局或市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单位报送相关工作动态、统计数据、工作总结等工作情况,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