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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资金政策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09-18  浏览:

  黑人社发〔2013〕27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5日


  黑龙江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加大培养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工作力度,规范我省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省人才智力优势,根据《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黑政办发〔2012〕87号)、《黑龙江省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办〔201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使用方向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建设资助、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助、人才队伍建设的资助,发放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津贴和省级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的资助。


  二、资助项目内容


  (一)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建设资助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即利用5年时间,分3个层次打造5个国际一流、30个国内一流和500个省内一流的领军人才梯队,其中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要在第三层次的基础上培养和建设。在培养期内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按10%比例进行淘汰。


  1、资金用途。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专项人才资助,用于梯队成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培养期满,对最终确定的培养目标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2、资助条件。经选拔进入“535工程”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继续培养的省级领军人才梯队。


  (二)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助


  1、资助数量、额度、用途。每年资助10-20个省级领军人才梯队,每个梯队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主要用于建立和完善重点实验室、重点图书室,购置中小型实验设备和专业图书。


  2、资助条件


  申请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梯队当年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重点是直接从事经济领域研究的在研项目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专业从事涉及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科研自选项目。


  二是梯队设备、资料急需更新、增置,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经资助后,科研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三)省级领军人才梯队人才队伍建设资助


  1、资金用途。每年统一组织或选派并资助30名左右的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以及第三梯队成员到国内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考察休假等。


  2、资助条件


  申请省级领军人才梯队人才队伍建设资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或第三梯队成员。


  二是当年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重点是直接从事经济领域研究的在研项目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专业从事涉及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科研自选项目。


  三是所参加的国内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考察等任务,须与当年所从事的科研项目相关。


  (四)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津贴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津贴。


  (五)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资助


  1、资金用途。主要资助省级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开展科学研究,购置科研资料,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短期进修及出版科研著作等。对年轻、优秀的后备带头人可采取重点资助的方式。


  2、资助类别:


  一是创新研发类。资助后备带头人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研发。


  二是培训研修类。资助后备带头人到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培训、研修或开展合作研究。


  三是学术交流类。资助后备带头人主办或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


  四是出版专著(论文)类。资助后备带头人发表具有较高层次的论文论著。


  3、资助条件


  申请省级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


  二是能独立主持项目研究开发。


  三是主持的科研项目具有创新性,或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科研自选项目。


  四是所在单位能够对申请资助资金1:1进行匹配。


  三、申报与审批


  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实行申报审批制,每年申报一次,当年有效。


  申报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资助和基础设施建设资助,由省级领军人才梯队提出申请;申报省级领军梯队人才队伍建设资助,由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提出申请;申报省级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资助,由后备带头人本人提出申请;以上三项资助需经同行专家推荐,梯队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本单位内部公示,逐级报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条件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论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议意见确定资助项目金额及人选。


  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二)申请各项资助项目的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各项资助项目的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提交本单位已筹集到位的资金证明;申请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的,需提交所在单位资金匹配证明。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跟踪问效。有关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中省直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资助项目的登记、鉴定工作,每年年终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以及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在培训、学术交流、考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应将有关完成验收情况及培训、学术交流、考察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受资助单位对资助的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要单独立账,专项管理,专项使用,并给予1:1的资金匹配。资助单位和个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受资助人员经费使用不当及配套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取消其资助资格,且三年内不再资助。


  五、资金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中省直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检查制约机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和受资助的梯队及受资助人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管理使用好此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黑人发〔2011〕73号文)自行废止。


  附件:1.省级领军人才梯队535工程年度考核表(封面样式)


  2.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申请表(封面样式)


  3.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专家考察休假申报表


  4.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申请表(封面样式)

 


  黑人社发27号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