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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增加票据贴现业务范围试行管理办法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0-11  浏览:

  中金[2014]58号


  第一条 为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扶持力度,丰富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品种,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金融办《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金函〔201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小额贷款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不含转贴现。


  第三条 申请增加票据贴现业务范围的小额贷款公司所在镇区必须做到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按时报送监管报告。


  第四条 申请增加票据贴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我市设立;


  (二)设立半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四)设立以来依法合规经营,未有发生重大违规情况;


  (五)上年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不良贷款率不高于3%;


  (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按时报送报表、工作总结,认真落实现场检查整改工作;


  (七)所在镇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按时报送监管报告;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加票据贴现业务范围的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将申请报告连同有关材料,向所属镇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属镇区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局审批。


  (二)申报材料


  1、所属镇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书,需说明公司基本情况,近一年业务经营及风险控制情况报告,调整业务经营范围的原因;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本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


  5、上年度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7、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改案;


  8、变更前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9、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未经市金融局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擅自开展票据贴现业务。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票据贴现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票据贴现业务后,应及时录入非现场监管系统,纳入贷款余额统计。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票据贴现余额和贷款余额合计数不得超过经核准的贷款资金来源。经核准的贷款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向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和监管部门核准可用于放贷的未分配权利润的总和。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加强票据业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有效控制风险。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金融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