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2014]51号
第一条 为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扶持力度,扩大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金函〔201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市金融局申请将上年度未分配利润纳入放贷资金来源。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历年产生的累计净利润扣除已支付股东分红、计提各种盈余公积、拨备后的余额。对应为资产负债表上权益类“未分配利润”明细项。
第四条 申请将上年度未分配利润纳入放贷资金来源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所在镇区必须做到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按时报送监管报告。
第五条 申请将上年度未分配利润纳入放贷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我市设立;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到依法经营,未有发生重大违规情况;
(三)达到《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监管条件,按时报送报表、工作总结,认真落实现场检查整改工作;
(四)上年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不良贷款率不高于3%;
(五)成立满一年的上年度累计贷款发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0%(含),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累计贷款发放金额需达到注册资本50%及以上;
(六)成立满一年的上年末未分配利润余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未分配利润需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额度:申请纳入放贷资金来源的未分配利润以上年《年度审计报告》金额为准,申请额度取整至万元,上限不超过历年未分配利润余额。
第七条 申请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于每年4月30日前填写《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未分配利润纳入放贷资金来源申请表》(附表)连同有关材料,向所属镇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属镇区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局审批。
(二)申报材料
1、所属镇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报告,需说明申请理由及必要性、申请额度;
3、公司最近一年业务经营及风险控制情况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其中未分配利润需作专项披露;
5、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决议;
6、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未经市金融局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未分配利润用发放贷款。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历年未分配利润如达到注册资本100%及以上,建议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批准将上年度未分配利润纳入放贷资金来源后,如股东会决定分配利润,应及时报告市金融局,已分配的利润应在放贷资金来源中相应扣减。未及时报告市金融局的,将责令暂停以未分配利润放贷。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加强纳入放贷资金来源的未分配利润的管理,不得违规使用,并于每年年终将使用情况总结报送市金融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