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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供销社关于对《黑龙江省对种粮大户直供农业生产资料融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0-20  浏览:
  黑财经〔2014〕5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建设银行省分行,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省农垦总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对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有关金融部门支持种粮大户发展的积极性,拓宽对种粮大户融资贷款渠道,现对省财政厅、省农信社、省供销社《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种粮大户直供农业生产资料融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14〕8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所属市县支行,可以按黑财经〔2014〕8号文件规定,对种粮大户(包括粮食种植合作社,下同)在粮食生产经营中,向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指定的直属经销农业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办理农业生产资料融资贷款。
 
 
  二、建设银行发放农业生产资料融资贷款的种粮大户,在农信社等金融部门不得有尚未偿还的同类贷款。
 
 
  三、建设银行市县支行对种粮大户办理农业生产资料融资贷款的工作程序、手续和职责等,按黑财经〔2014〕8号文件对“贷款社”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银行对种粮大户农业生产资料融资贷款,执行全省统一贷款利率,低于建设银行一般农户贷款利率执行水平。
 
 
  五、建设银行对于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信誉较好的种粮大户可享受一定优惠利率,浮动比例低于执行利率浮动比例5-10个百分点。
 
 
  六、建设银行对种粮大户农业生产资料融资贷款的其他事项,按黑财经〔201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信社对种粮大户农业生产资料融资贷款继续执行黑财经〔2014〕8号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供销社。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