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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国家普通高校助学贷款调整政策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0-20  浏览:
  黑财教〔2014〕6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普通高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满足高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我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政策(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省内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实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实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
 
 
  各地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三、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方式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就学并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途径。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以及相关高校要站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解决民生教育问题的高度,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满足省内普通高校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贷款需求。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筹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各地教育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核国家助学贷款申报资格,确保资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各普通高校要按规定比例足额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配合经办银行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社会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政策内容,使广大学生及家长能够切实了解应享有的资助权利和需履行的还贷义务,能够充分认识和利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同时,要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增强学生个人偿还贷款的责任意识。
 
 
  (四)其他相关政策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标准、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标准、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