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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求《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0-20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公告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26日,公众可登陆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站(http://www.laho.gov.cn)下载及阅读《办法》,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反馈意见和建议(邮寄地址:广州市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四楼归集部,邮编510030;电子邮箱:wxzj_2014@163.com;传真:83636335)。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10月17日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监管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相关纠纷。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业主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专户管理银行接受市管理中心或业主大会的委托,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支取,通知业主续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等服务,并接受市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九条 市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合理确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并每三年调整一次,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条 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根据预售房屋所在楼宇(区域)核准的报建面积,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足额预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根据物业的实测面积,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足额预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经营性车场车库应当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个车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面积应当包括该车位的产权面积和分摊共用面积。


  第十一条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交存程序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交存手续。


  (二)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对,核对无误的,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核对有误的,应当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已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


  (四)市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已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当日内发出《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办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交存手续的,应当向市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书;


  (二)房地产测绘部门对房屋所在楼宇建筑面积的预算(测算)成果报告书或实测成果报告资料;


  (三)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楼盘信息登记表。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全额交存,并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凭证向买受人收回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按照现行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续交。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及时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一次性或分期将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可参照现行交存标准,凭业主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单一产权物业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或者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非单一产权物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业主应当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前按照现行交存标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工作;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业主可以自行实施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也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居民委员会在所属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以下统称“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内容;


  (二)费用预算;


  (三)列支范围;


  (四)实施办法。


  维修项目经鉴定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方案应当在所涉物业范围内的显著位置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以上,并征得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另有规定,或该维修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形的除外。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十九条 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业主大会通过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对使用方案公示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业主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


  (二)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


  (三)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


  业主对公示的使用方案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组织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单位可根据维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多家(至少3家)报价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与选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合同应当约定预留不少于工程预算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权对选择施工单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组织实施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审价单位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项目的审价由业主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支出的设计、监理、鉴定及招标服务等费用,可作为该次维修项目的成本进行列支。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相关业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摊: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存在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售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作为该部分物业的业主依前款规定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维修项目竣工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实施项目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当一同参与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在所涉物业范围内的显著位置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以上。


  第二十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组织实施单位对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并征得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三)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上加具审核通过的意见;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使用方案,负责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


  (五)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手续。


  (六)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对,核对无误的,应当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项目维修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核对有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业主确认表》;


  (三)维修项目施工合同或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报价单;


  (四)业主表决同意的证明资料;


  (五)两次公示文件;


  (六)公示现场及维修项目工程施工前的照片。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维修项目工程款发票;


  (三)专户管理银行确认的拟扣款凭证;


  (四)竣工验收报告公示现场及工程施工后的照片。


  根据项目维修施工合同的约定需分期划拨工程款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项目工程款发票;


  2.专户管理银行确认的拟扣款凭证。


  首期划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前,划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70%。


  第二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组织实施单位对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并征得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组织实施单位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手续。


  (三)组织实施单位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出具加盖印章的《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组织实施单位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组织实施单位。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手续完成的,业主委员会可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属于分期划拨工程款的,业主委员会可按照工程进度分期划拨工程款,并在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五)专户管理银行凭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和业主委员会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划转资金。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根据项目维修施工合同的约定,需分期划拨工程款的,应当在维修项目组织实施前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二)项目维修施工合同或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报价单。


  第三十条 当物业出现下列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的,组织实施单位可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隐患,建设、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求紧急限期整改的;


  (二)电梯发生冲顶、蹲底等严重影响乘客安全事件的,或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为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或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三)供电、供水和排水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四)屋顶、外墙面发生渗漏或有大面积脱落危险,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房屋正常使用和威胁行人安全的;


  (五)其他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确认的紧急情形。


  第三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紧急使用程序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请表》;


  (二)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经确认需紧急维修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使用方案并立即组织维修。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使用方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预算费用的50%划转施工单位;


  (三)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手续。


  (四)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将余下的工程款划转至施工单位;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表》;


  (二)项目维修施工合同或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报价单;


  (三)审价单位提供造价咨询报告;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维修项目工程款发票;


  (六)专户管理银行确认的拟扣款凭证;


  (七)使用方案及竣工验收报告公示现场、维修项目施工现场及维修前后对比的照片。


  第三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紧急使用程序如下:


  (一)组织实施单位提出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办理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备案;核对有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专户管理银行凭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备案表》和业主委员会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划转资金。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备案表》;


  2. 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专户管理银行准入和退出机制,采取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方式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每年至少一次开展专户管理银行的绩效考核。


  市管理中心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幢、房屋户门号分级设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房屋户门号分级设账。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可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约定,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拟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形式;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制度;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第四十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委托一家专户管理银行存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以业主委员会为账户名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幢、房屋户门号分级设账。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程序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二)业主委员会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市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资料后当场出具划转通知;业主委员会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市管理中心应向业主委员会说明不予划转的理由。


  (三)业主委员会持市管理中心出具的划转通知,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并在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市管理中心自收到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其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销户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回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印章模板;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并在账户变更后3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市管理中心:


  (一)物业管理区域或名称发生变化;


  (二)业主委员会更名;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


  第四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在专户管理银行委托协议期满后按如下程序变更专户管理银行:


  (一)业主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向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专户管理银行变更手续。


  (二)市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具同意变更的通知,核对有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业主委员会持市管理中心同意变更的通知,与原专户管理银行解除委托关系的同时,到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并与新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新专户管理银行。


  第四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申请办理专户管理银行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销户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继续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余额划转至市管理中心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账户,由市管理中心实施代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前完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经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继续自行管理的,应当在会议决议通过后5日内完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市管理中心代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市管理中心代管的程序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手续。


  (二)市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对,核对无误的,由市管理中心应当出具同意代管通知;核对有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业主委员会持市管理中心出具同意代管通知,到原专户管理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后,将原专户管理银行账户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市管理中心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账户。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市管理中心代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销户申请表》;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账。


  第五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财务账目和业务档案,指定专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银行存款。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国债购买方案或定期存款方案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五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卡(存折),该房屋分户账的账户信息随房屋所有权同时变更。


  第五十三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业主可持房屋灭失的证明资料到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剩余款项的返还手续。


  第五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市管理中心及业主委员会发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管理中心代管的,市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4月份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市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布办法由业主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约定。


  第五十五条 市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五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等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本市售后公有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按照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对本办法进行评估修订。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