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和省政府《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的规定,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战略目标,为全方位推动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2014年,省财政根据对各批次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下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224707万元,支持各重点县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的方式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确保重点县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范围
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根据重点县不同类型,建设范围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六)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七)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二、资金用途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补助。
附件:重点县名单及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对各重点县的补助资金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