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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能源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1-28  浏览: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根据《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能源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计划类别
 
 
  智能电网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计划。
 
 
  二、具体申报要求
 
 
  (一)申请单位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写企业及项目信息。
 
 
  (二)申报单位在线完成项目申报后,应将申请书纸质原件及其他申请材料,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市经贸信息委8号窗口。复印件需验原件。
 
 
  (三)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四)申请单位应自主申报,杜绝中介代理行为。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予以举报。
 
 
  (五)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有关通知要求,与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专门核算资助资金,定期报告资金进度。项目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三、申报受理时间
 
 
  (一)在线申报和预受理: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
 
 
  (二)书面资料受理: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28日。
 
 
  咨询电话:82107982、82101987。
 
 
  附件:2015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能源专项)智能电网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计划申请指南
 
 
  附件
 
 
  2015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能源专项)智能电网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企业在电能生产、转换、输配、储存、利用和监测等智能电网关键环节的开发制造、工程示范和基于产业链延伸的制造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
 
 
  (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审批数量:根据年度资金扶持计划和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审批方式: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无偿资助。申报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资助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时间2年以上,从事智能电网产业1年以上。
 
 
  (二)申请人是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在相关行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
 
 
  (三)申请人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未出现连续2年亏损。
 
 
  (四)申请项目在深圳实施,有助于提升我市智能电网产业链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的竞争力。
 
 
  (五)申请人具备组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员、场地和资金(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申请人,到期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请资助。
 
 
  (七)项目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符合上述所有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完税证明;
 
 
  (七)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如尚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提供2013年审计报告和2014年会计报表;
 
 
  (八)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九)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租赁证明。
 
 
  (十)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十一)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二)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和预受理: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17:30(网上申报设有预受理,请企业务必尽早提交,留足时间修改规范网上申请材料)。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4年12月15日至1月28日。
 
 
  3、咨询电话:82107982、8210198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申请单位应自主申报,杜绝中介代理行为。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予以举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申请指南——申请人提交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上报市新兴高科技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上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管理合同——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根据项目受理情况分批组织项目审核并发布资助计划。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代理申报热线:4008-555-114企业QQ:235548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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