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农〔2014〕246号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农业局?农机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指导意见》(财办农〔2014〕45号)文件要求,为加快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生产经营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安全水平,决定选择桂平市等10个县(市、区)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现将2014年广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
承担整县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控制额度和补助原则,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开展试点区域、开展试点主要作物品种以及补助的服务环节等实施内容;承担品种试点任务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承担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严格审核。实施方案请于2014年12月5日前报自治区审批,经自治区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调动服务组织积极性。
开展社会化服务试点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最大程度获得农户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调动服务组织积极性,不搞强制性的任务安排,不搞指定性的行政推动。
三?加强对服务承担主体的监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服务承担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监管,加强对服务过程和结果的审核管理,杜绝骗取财政补贴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的技术指导。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技术推广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指导,在各个服务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生产防控要求实施,确保服务质量。
五?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绩效评价。
切实加强对社会化服务服务质量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监管,要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科学评价服务效果,探索将评价结果和农户满意程度与补助资金挂钩。
六?加强对补助资金安全运行的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2014年广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2.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农业厅 农机局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1
2014年广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培育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生产经营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按照中央一号文件有关“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要求和财政部《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指导意见》(财办农〔2014〕45号)的要求,在组织申报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农机局按照“整县为主、点面结合”的方式,经评审确定了桂平市等10个县(市、区)参加整县试点或品种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目标
试点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科学发展观为指引,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坚持“农民自愿、因地制宜、绩效优先”的原则,实现“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促进服务组织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服务组织从单一环节向全程化社会服务转变,从小规模经营服务向大规模整建制服务转变;服务组织的兼业性化经营向专业化、职业化经营转变;促进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力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的目标。
二、试点范围及内容
(一)试点范围。
围绕我区水稻、甘蔗、蔬菜等三个主导优势品种,按照“自愿申报、县级推荐、省级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综合考虑申报县(单位)产品产量和种植面积、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及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农机化条件、群众对社会化服务需求程度、参与试点的积极性等因素,确定桂平市等10个县(市、区)承担整县或单项品种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任务。其中:
桂平市、平南县、港北区、全州县、宾阳县等5个县(市、区)承担水稻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整县试点任务(“面上”推进);
隆安县推荐的隆安雁江镇开垦农业机械化服务专业合作社、临桂县推荐的临桂益三生态农业科技发展公司、柳江县推荐的铁牛农机专业合作社、武鸣县推荐的南宁绿翰农业有限公司、崇左市江州区推荐的崇左信合农业技术专业合作社等分别承担开展水稻、蔬菜、甘蔗三个品种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任务(“点上”推进)。
(二)试点内容。
1.提供产前服务。在农业生产前期做好良种、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相关服务。
2.提供产中服务。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供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统防防治、代耕代种代管、测土配方施肥等相关服务。
3.提供产后服务。在农业生产后期提供农产品购销、加工、仓储、物流等相关服务。
4.提供保障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科技培训服务、质量安全、产品认证检测、金融保险及信息中介等相关服务。
具体试点内容由各试点县、参与品种试点的服务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在编报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
(三)试点时间跨度(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底)。
1.水稻。从2014年秋收至2015年秋收。
2.甘蔗。从2014年/2015年榨季至2015年11月底。
3.蔬菜。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底。
三、试点补助环节和标准
整县试点的补贴环节和标准由各试点县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控制额度、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审定后执行;品种试点的补贴环节和标准由自治区直接核定,承担试点任务的单位编报实施方案经县和自治区审核批复后,由相关县监督执行。
(一)整县试点(水稻生产)。
1.补贴品种和环节。整县试点的,以水稻为补助品种,以试点内容为补贴环节。鼓励提供从产前、产中到产后各个环节的全程社会化服务,也支持为水稻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或薄弱环节提供社会化服务,具体补助环节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机部门在编报的实施方案中明确。
2.各环节的补助标准。各环节的补助标准由试点县在参考当地上年同类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基础上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批复后执行。原则上补贴比例最低不低于市场服务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市场服务价格的60%。在设定各环节的补助比例时,不同环节应有所侧重,重点体现对关键环节、薄弱环节的支持。
(二)品种试点。
1.补贴品种和环节。品种试点的补贴品种分别为水稻、蔬菜和甘蔗。各品种的补贴环节分别为(可以为其中一个或多个):
(1)水稻。补贴的环节为:秧苗代育代插服务(不含代购种子服务)、田间管理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和测土配方施肥等,不含代购或提供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服务)、机收服务、烘干服务。
(2)蔬菜。补贴的环节为:菜秧苗代育代种服务(不含代购种子服务)、标准化种植技术培训服务、病虫害防治服务、采后初加工服务(分类、整理、包装。不含代购包装物服务)、保鲜或储藏服务。
(3)甘蔗。补贴的环节为:机耕机种服务(不含代购甘蔗种服务)、中耕培土、深耕深松、机收。
2.各品种各环节的补贴标准。各品种各环节服务费补助标准按核定市场服务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但提供多环节(占全部环节的70%以上)或全程社会化服务的,每亩合计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130元和150元(折算后)。
核定的市场服务价格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农机局根据上年全区同类服务平均市场价格确定。具体如下:
序号 | 服务环节名称 | 核定的市场服务价格 | 财政补助额度 | 备注 |
一、水稻生产 | ||||
(一)全程化 | /亩 | 50%(补助额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 不含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支出 | |
(二)分环节 | 工厂化机械育秧 | 80元/亩 | 40元/亩 | 不含种子 |
大田集中育秧 | 100元/亩 | 40元/亩 | 不含种子 | |
机耕(耙田等) | 120元/亩 | 60元/亩 | ||
机插秧 | 60元/亩 | 30元/亩 | ||
统防统治 | 20元/亩.次 | 8元/亩.次 | 不含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支出 | |
机收 | 120元/亩 | 60元/亩 | ||
烘干 | 140元/吨 | 60元/吨 | 不含运费;不含收购自销部分 | |
二、甘蔗生产 | ||||
(一) | 深耕深松 | 150元/亩 | 60元/亩 | |
(二) | 机种 | 150元/亩 | 60元/亩 | |
(三) | 中耕培土 | 30元/亩 | 10元/亩 | |
(四) | 机收 | 90元/吨 | 40元/吨 | |
三、蔬菜生产 | ||||
(一) | 工厂化育苗(嫁接苗) | 0.35元/株 | 0.14元/株 | |
(二) | 种植技术培训 | 8元/人.次 | 4元/人.次 | 针对服务范围内的蔬菜种植对象 |
(三) | 病虫害防治 | 15元/亩.次 | 6元/亩.次 | 不含肥料、农药 |
(四) | 采摘后初加工(分类、整理等) | 0.4元/公斤 | 0.16元/公斤 | 不含包装物支出;不含为自销而采摘加工部分 |
(五) | 保鲜、储藏 | 0.2元/公斤 | 0.08元/公斤 | 不含收购自销部分 |
注:表中核定的市场服务价格仅作为自治区核定补贴标准的依据,不作为实施过程中向服务对象收费的依据。上述补贴只针对服务组织对外提供服务部分,均不含服务组织自产自销部分。
四、试点补助资金安排与管理
(一)补助资金安排。
1.整县试点。根据试点县预计试点任务,按每个试点县1000万元额度安排补贴资金。其中80%左右用于水稻育、种、收、烘干等农机化服务补助,20%左右用于田间管理服务(统防统治等)。具体比例和额度由试点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区域安排上,试点资金应向适合水稻生产规模化经营和有利于推动全程机械化作业的主产区(乡镇、村)倾斜。
2.品种试点。根据相关县推荐的申报参与试点的服务组织计划提供的服务品种、服务环节、服务规模和所具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安排4个参与品种试点服务组织补助资金额度合计1000万元。
(二)补助资金管理。
1.县级统一管理。试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试点县或参与试点服务组织所在县财政部门。整县试点的,由试点县根据自治区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安排使用,自治区确定开展品种试点的由参与试点服务组织所在县按经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拨付管理。
2.先服务、后补助。补助资金实行“谁服务、补助谁”、“先服务、后补助”,并按照县级报账制进行管理。试点县财政局、农业局(或农机局)应与参与试点服务组织签订合同、参与试点服务组织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即实行双层合同管理),服务完成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农业局或农机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并经审核部门在服务区域范围内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补助环节和标准、服务组织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量、公示结果等兑现补助资金。
3.总额控制、据实结算。整县试点县在自治区下达的补助额度内,按照经自治区批复的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参与品种试点服务组织所在县,应根据自治区安排的补助额度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并以与服务组织签订的合同、参与试点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为依据,按照实际提供服务数量和质量据实进行结算。试点县或参与试点的服务组织在试点周期内由于提供的服务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按经批准方案执行后仍有余额的,由县财政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余额原则上由自治区收回重新调剂安排用于试点工作,如试点县或参与试点的服务组织有条件继续实施的,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优先安排在下一试点周期继续用于试点工作。
五、试点实施方案编报和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自治区确定试点对象→下达补助资金额度→制定实施指导意见→试点对象编报具体实施方案→试点对象(整县试点)确定服务组织和服务内容、区域、价格等并公示→政府或有关部门与服务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组织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取得服务对象确认→服务组织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兑付补助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审核→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复核及公示→按规定程序向服务组织拨付兑现补助资金→向自治区上报试点工作总结。
(一)编报试点方案(2014年12月5日前)。
1.整县试点实施方案编报。试点县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控制额度和补助原则,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明确服务项目、试点区域、确定服务组织的原则及方式、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实施程序、补助资金的兑付方式及监管措施、组织保障等。具体实施方案于2014年12月5日前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或农机部门联合报自治区审批,经自治区批复后组织实施。
试点区域的选择,应优先选择具备较好的水稻生产条件,适合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有利于整乡整村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现有农业生产服务组织规模大、数量多,服务效果好,乡镇政府、村重视,自愿承担试点任务的地区。
2.品种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承担自治区确定的品种试点任务的服务组织,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控制额度和明确的补贴品种、环节和标准,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明确具体服务项目、服务环节、服务对象、服务区域、服务方式、实施程序、收费标准(指扣除财政补贴后实际向服务对象收费的标准)、保障措施(设备、人员、技术、管理等确保完成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措施)等。实施方案经当地财政会同农业(或农机)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批复后执行。
(二)组织实施(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底)。
1.择优确定承担主体。承担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为按市场化运作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公司等。具体承担主体由自治区(品种试点)和试点县(整县试点)通过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公开竞争或招投标购买、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并由相关县在试点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整县试点的,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组织承担同类服务工作,以增强服务效果。
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达到六有标准,即:有组织机构代码、公章、牌子、规章制度、办公场所场地以及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农机具和人员技术力量。对整乡整村整建制或通过土地流转或土地入股实行统一耕种、统一防治病虫害的水稻生产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应当予以优先扶持。
2.实行双层合同管理。一是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承担整县试点任务的试点县或承担品种试点任务所在县的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或农机)主管部门与通过竞争或评审确定的服务组织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以及兑付办法等权利义务关系。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样本)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制定(样本见附件2)。二是签订服务合同。由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量、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员(由县级农业或农机部门明确专人担任)、收费标准(扣除财政补助后)、结算方式和期限(指向服务对象收费部分)等,该服务合同样式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或农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政府或有关部门与服务组织签定的购买服务合同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媒体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定的服务合同要在服务区域内的村屯公开栏公示,并报县级财政局、农业局、农机局和相关乡镇存档备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
3.服务组织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服务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每项或每天服务结束后,应当就服务地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结算价格(标准、总额)等情况取得服务对象的签字确认。
4.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核实验收。服务组织按合同约定完成提供服务后,由质检员核验服务量和质量,对质量合格、面积(工作量)准确的,填写《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服务人员、服务对象、质检员三方签字,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由当地农业部门或农机部门就上述内容在服务范围的村屯公示栏进行公示。服务组织依据经三方签字的《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作业单》,填报《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经提供服务所在地村委、乡镇政府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县级财政局、农业局(或农机局)。在此基础上,县级农业或农机部门以与服务组织签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和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基础,就服务数量、质量等牵头组织验收核实。检查验收结束后,由县农业局、农机局出具《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兑付结算单》,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补助资金结算事宜。
《作业单》、《补助申请表》、《兑付结算单》样式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机部门统一制定。
5.按服务量兑付补助资金。服务组织在完成所有合同约定服务项目并取得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后,向县级农业或农机主管部门提出兑现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作业单》、《补助申请表》等)。县级农业或农机主管部门出具《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兑付结算单》并附上初审意见、《作业单》、《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后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所提交材料和审核结果,按照“谁服务、补贴谁”和“补助资金与合同服务作业量、服务质量相挂钩”的原则核定补助金额,经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公开媒体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服务组织。
六、试点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承担试点任务的县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由分管县领导为组长,以财政、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和试点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方案编报审定、项目实施、服务核实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各有关乡镇、村要明确专人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农业和农机部门要负责服务主体的资格审查,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服务组织在各个服务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生产要求实施;财政部门要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关,做好补助资金拨付、结算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最大程度获得农户支持,要充分调动服务组织积极性,不搞强制性的任务安排,不搞硬性的行政推动。试点县的财政局、农业局、农机局可以结合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
(二)严格项目实施过程和质量监管。
试点县财政、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因地制宜完善操作办法,做到规范操作。要加强对服务承担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监管。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在病虫害统防统治、商品化育苗等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生产防控要求实施,切实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质量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监管。要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做到三签字、四公示、四级核查,即确定服务组织签字、用户签字、质检员签字;服务组织公示、作业合同公示、作业单公示、资金补助结果公示;村级全面核实、乡镇审核、县级审核验收,省级重点抽查,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任务。农业、农机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组织单位,要认真负责检查核实作业质量与面积,确保质量合格、面积准确,同时要加强对服务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障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顺利进行。
(三)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试点县要强化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科学评价服务效果。对服务的内容、效果、主动性以及利益兑现等,要充分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将服务对象自愿、需要及接受和满意程度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
各试点县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人员机构经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以及与试点工作无关的支出。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专账和资金使用的台账制度,严禁截留、挪用、套取和超范围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规范使用,有效使用。要坚持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原则,从服务组织、项目区域、补贴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资金落实等环节的确定,全程公开并接受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广泛宣传深入总结试点工作。
试点县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开辟电视专栏、村喇叭广播、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试点政策内容和要求,公开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切实做到让群众明白、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要发挥好试点示范作用,实施过程中和实施结束后要大力宣传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以及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引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农技人员、农民群众、龙头企业、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项目实施结束后,各试点县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将相关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农机局。
整县试点县及承担自治区确定品种试点任务的服务组织要从2014年11月起至试点周期结束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农机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进度、经验做法、工作成效、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情况。自治区对试点县和承担品种试点任务的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试点过程中缺乏组织、推进不力、违规操作、效果不好的,取消试点资格;对试点工作组织有力、推进规范、效果明显的,下一年度继续支持。
附件2
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样式)
甲方:(县级政府或财政、农业、农机部门)
乙方:(服务组织)
为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发展,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经自主申请和公开择优选择,甲方向乙方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定本购买服务合同。
一、服务内容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___服务。具体服务环节包括__。
(二)提供服务地点:__市__县__乡__村
(三)购买服务数量:__面积/重量/人等。
(四)购买服务起始时间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五)作业服务费标准根据协议的服务农作物品种具体分别如下:
序号 | 服务环节名称 | 全价服务价格 | 政府给予补助金额 | 农户实际支付的金额 |
1 | ||||
2 | ||||
3 | ||||
4 | ||||
5 |
上述服务共计收费:_元。
(六)结算方式:每天作业完成后,乙方要当场确认并按作业量核算作业服务费。乙方为个人的应当当天以现金足额向甲方支付作业费;乙方为农场或合作社等单位的可办理银行支付,并在作业任务全部完成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支付手续或双方协商收费方式。
(七)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按双方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
(九)甲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十)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无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作业项目,可结合当地实际,由甲方当场示范作业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十一)甲方为作业地县域范围外的,乙方应事先告知作业服务地的地理位?、作业环境、种植规格、道路交通状况及风俗习惯等相关情况。
(十二)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如签定合同时没有商定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_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十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十四)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保证金的2倍,或由双方商定违约赔偿金元。
(十五)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
五、其他事宜
(十六)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十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十八)为保证合同履行,双方同意由各交纳保证金元由鉴证方保管,作业任务结束后退还,或作为违约方赔偿金。
(十九)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农机管理等部门或鉴证方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二十)本合同一式贰(叁)份,甲方、乙方(和鉴证方)各执一份,经双(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二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签订起生效。
鉴证方: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鉴证方:(盖章)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