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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资金政策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水稻产业提升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1-28  浏览:

  入库时间: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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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农办〔2014〕7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除外):
 
 
  为发展水稻生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粮食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2015年继续实施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水稻产业提升项目。现就做好项目资金需求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和范围
 
 
  2015年水稻产业提升项目主要围绕水稻产业提升发展,组织开展田间基础设施、社会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推广,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田间基础设施所需的资金需求,统筹兼顾必须必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升,以及一定的粮经结合农作制度创新等“三新”技术示范推广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二、扶持环节和实施主体
 
 
  (一)扶持环节。一是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耕路、排灌渠道、泵站、农机下田坡、农电线路、变压器等田间基础设施的建设及修复。二是社会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围绕水稻生产的育秧、烘干、仓储、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化作业等社会化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机械设备,以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所需的设施设备等的建设,其中纯单季稻地区建设智能玻璃育秧温室不予补助,已列入农机购机补贴范围的粮食烘干、插秧等机械不得享受项目补助。三是技术推广。包括新品种、新技术、粮经结合等新模式的示范、培训、推广。
 
 
  (二)实施主体。田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政府,可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由粮食生产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专业建设机构等承担实施。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主体为粮食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包括粮食专业合作社,开展机械化作业、育供秧服务、统防统治和配方肥统配统供的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原则上实施主体要有一定的自筹资金配套,也可由乡镇或村统一组织实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主体为县、乡农技部门,经费补助为财政补助总额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实施水稻产业提升项目是中央扶持粮食生产发展、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申报,抓紧组织农技、植保、农机等部门做好调查模底,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地提出建设计划并填写《浙江省2015年水稻产业提升项目补助资金需求调查申请表》(见附件),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较重的地方必须申报。
 
 
  《浙江省2015年水稻产业提升项目补助资金需求调查申请表》经县级农业部门研究确定并盖章后于12月8日前报省农业厅,抄送省种植业局,电子版通过农民信箱发至省种植业局纪国成,不申请的也需填报。省厅根据申请情况,会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各地项目资金指标,并在年底前下达。
 
 
  同时,各地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帮助粮食生产主体做好建设规划,落实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鼓励各地整片整畈、整村整镇推进规划建设,做大项目。
 
 
  联系人:陈再时 省农业厅计财处电话:0571-86757689;
 
 
   纪国成 省种植业局电话:0571-86757883。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