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区粮食、油料和制种产业发展,保障自治区粮油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5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2014年中央下达我区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按照动态奖励机制,根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筛选入围获奖县,按因素法分配奖励资金。
(一)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入围条件
一是前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
二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粮食产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
(二)奖励资金分配
1.以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奖励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
2.奖励资金根据入围县前五年平均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及前一年产量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上述权重测算分配到县。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产量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各地(州、市)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综合各地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并上报财政部。
3.常规产粮大县最低奖励标准700万元、最高奖励标准9000万元。
(三)测算数据来源
测算数据以地方《统计年鉴》及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奖励资金的拨付。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文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产粮大县所属地(州、市)财政部门。各地(州、市)在收到自治区财政部门拨款文件15日内,办理拨款文件,将奖励资金全额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
三、奖励资金用途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奖励资金应将不少于20%的比例用于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其中必须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粮安工程”中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仓储设施建设支出。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未安排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建设的县(市),自治区将停止安排其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仓储设施建设资金。
四、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州、市)实际,制定奖励资金监管办法,对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行为应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报财政部批准后取消其获奖资格。
(二)落实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机制。自治区财政部门将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2014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对各地(州、市)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度奖励资金分配因素之一。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结合中央和自治区绩效评价办法,对本地区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