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4〕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doc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