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产业〔2014〕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我部修订形成了《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4日
附件:《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doc
附件:电石炉装备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电石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xls
附件:电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的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