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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3-31  浏览:


  浙财综〔2015〕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免征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下列4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二)交通部门的货物港务费和引航、移泊费。


  (三)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各执收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执收的此次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缴费人要求退付已缴纳资金的,各级各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四、本通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国家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收费在我省存在不同归口部门的,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定的归口部门执行。对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征和免征相关收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税〔201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