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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资金政策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 考核评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1-14  浏览: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加强广东省产业园考核评价奖励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产业园考核评价奖励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4〕23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产业园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根据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3〕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4〕23号)等规定,省财政于2011-2015年预算安排,用于奖励2010-2014年度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省产业园的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等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批复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规定牵头会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省产业园年度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报请省政府审定,并根据省政府审定通报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奖励资金每年预算安排9,000万元,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的上一年度考核评价中综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省产业园给予奖励。其中,优秀等次的示范园(不超过5个)每个园区给予奖励资金1,000万元,预算额度内剩余资金平均奖励给一般园、起步园(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数量的30%)中考核为优秀的园区。
 
 
  第七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用于道路、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建设。
 
 
  第八条奖励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省政府对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评情况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公示。
 
 
  (二)经公示无异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省领导审批。
 
 
  (三)根据省领导审批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奖励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分别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奖励资金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实行绩效考核。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规定组织奖励资金绩效自评。
 
 
  第十四条实行奖励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奖励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1〕538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