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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内蒙古资金政策

关于做好内蒙古2014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1-15  浏览:

  各盟市渔业主管局:


  为了做好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管等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建〔2014〕562号)、《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补助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对2014年油价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国内捕捞渔船、养殖渔船补助申请表,经初核、汇总公示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于2015年2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二、各旗县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办法》及农业部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本地渔业实际生产情况按月核算补助用油量,全年生产时间低于3个月的渔船按照实际生产时间核定补助用油量。各级渔业主管局在审核渔船油价补助申请时,船舶和所有人信息应与渔业船舶数据采集信息数据库一致,如发现问题,经核实不一致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9〕15号)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养殖渔船要持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三、2014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凡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涉案渔船应扣除全年渔业油价补助,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扣减70%以下渔业油价补助。


  四、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要求


  各旗县渔业主管部门上报油价补助前须在渔业主管局网站或以张贴方式对《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和《中央财政内陆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进行公示,并同时将油价补助申请公示通知和公示名单报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备案。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或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五、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下拨后,各旗县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程序将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2015年6月30日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严查虚报渔船、用油量等及借养殖证套取补助资金。


  七、捕捞和养殖渔船管理软件已正式应用,2014年油价补助必须应用渔政指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核。


  八、完善渔船管理数据库


  2015年内陆渔船“三证合一”管理系统将全面推广,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此次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工作时,一并对现有渔船相关数据进行清理、补充和完善,为“三证合一”系统的顺利推广和今后油补核发工作奠定基础。


  九、补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并与2015年8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及《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


  联 系 人:贾文轩


  联系电话:0471-6652214 15904713955


  邮 箱:jiawenxuan@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