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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资金政策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公务接待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1-23  浏览: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科技厅公务接待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5年1月22日
 
 
  安徽省科技厅公务接待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厅公务接待费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接待费是保障公务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制定接待方案。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四条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预算数;如无特殊原因,预算执行数应保持与上年“只减不增”。
 
 
  第五条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负责承办接待的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应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制定接待方案,填报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单(样表附后),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批。预算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交通工具、费用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制度,对能够合并的接待应统筹安排。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予安排公务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得用公务接待费接待。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活动,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在公务接待中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将休假、探亲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开支标准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第九条公务接待过程中,确需到宾馆饭店安排食宿的,承办处室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也可以根据需要由承办处室协助安排用餐,餐费由接待对象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厅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
 
 
  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所接待的异地来肥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自理。应厅通知或邀请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的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另行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二条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接待对象出行需要,应接待对象要求确需租用交通工具的,需经厅分管负责同志批准,由承办处室联系安排,并应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接待对象如有会议需要,应优先利用厅内会议场所。确需在外租赁会议室的,应经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厅办公室审核,选择会议定点饭店,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凭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单、票据、消费清单等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禁止非税收人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必须在厅“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厅机关公务接待费应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由厅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在厅机关办公内网上公布各处室开支情况,每半年向全厅通报1次;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每年将厅机关“三公经费”预、决算表,通过厅门户网站和政务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其中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范接待行为。厅办公室、条财处和驻厅监察室应加强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处置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提请厅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严肃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部级领导、应邀来我省参加活动或会议的嘉宾以及外事接待工作,接待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可凭邀请函或相关活动通知,参照本细则执行。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厅直属其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由厅条财处负责指导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制度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省科技厅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