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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资金政策

关于申报2015年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园区改造提升资助计划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1-28  浏览:
  深经贸信息规划字〔2014〕228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和《关于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精神,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园区改造提升资助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资助计划的资助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具体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参见资助申请指南(见附件)。
 
 
  三、此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数量等将最终以市政府审定通过的《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四、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积极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5年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园区改造提升资助
 
 
  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工业厂房等产业载体改造提升,优化存量社区产业空间资源。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
 
 
  每个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资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园区改造期间空置租金损失补贴标准为最高不超过每月10元/平方米,按照实际改造建筑面积,给予时长不超过2个月的改造期租金损失补贴,每个园区获得该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费用、改造建设费用、环境整治提升费用以及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费用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资助方式: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审计、社会公示、资助机关审定。
 
 
  此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数量等将最终以市政府审定通过的<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四、申报条件
 
 
  申请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园区改造提升资助的申请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申报单位可以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也可以是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其他企业,但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投资主体。
 
 
  4.产业园区须位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
 
 
  5.改造提升建筑规模要求,原特区内改造提升产业空间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原特区外改造提升产业空间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
 
 
  6.改造对象产权相对清晰,改造升级后产业定位要比较明确,主要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鼓励发展类产业发展需要,已制定改造后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
 
 
  7.改造前后产业形态要有明显高低分别,已制订明确的企业入驻标准,改造后入驻的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数量比例达到40%以上(含)。对主要以少数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的产业园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租赁给龙头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的空间比例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
 
 
  8.园区改造提升必须在申报前一个年度已经完成(完成时间节点须在2012年及以后),改造完成后要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9.须通过项目所在地产业主管部门(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的初审并获得推荐。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项目所在区产业主管部门(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出具的同意推荐申报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园区改造提升资助计划的函;(原件)
 
 
  (三)项目改造提升投入明细;(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改造的建筑物的有关规划或登记资料(证明建筑规模达到申报条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有关改造建筑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已制定的项目改造后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证明产业定位明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项目所在区产业主管部门公章)
 
 
  (七)改造前后效果对比资料及产业形态对比资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改造后入驻的企业名册(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所属行业类型、企业租赁面积、租赁合同编号、企业简介等);(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申请单位如果不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须提供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十)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4年12月25日起-2015年1月26日止。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1月19日起-2015年1月31日止(工作日)。
 
 
  3、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市经贸信息委会会同市财政委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