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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项目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2-06  浏览:

  穗人社函[2015]24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以下简称188号文)和《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审核工作,保障资金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188号文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有关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015年1月1日起各区(县级市)补贴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劳务派遣单位对以上两个项目2014年第4季度及之后的补贴申请。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除按29号文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向区(县级市)人社部门(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1、《营业执照》复印件;2、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核对后退回);3、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承诺书(样式见附件);5、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各区(县级市)人社局应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各项补贴的审核。对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申请单位,可以采取上门、电话或是联合其他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等多种形式,对申请单位用工、参保和劳动合同签订等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或其他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形,应立即停止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2日


  附件: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