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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全文)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7-09  浏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适用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按照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核准程序。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须按照并联办理的要求征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联审批是国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工作部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加快建立“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的并联审批机制,尽可能减少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全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开荒的通知》(新政办〔2013〕37号),涉及开荒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六、按照核准权限,自治区境内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分别由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的项目核准机关履行核准程序。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地州市核准机关同等权限。


  七、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即行废止。


  2015年5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林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地州市水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地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界河流、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在跨界河流、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下项目以及非跨界河流、非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