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15]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当前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我部对原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我部将继续委托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承担与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统计单位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