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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统一规范使用电子商务进农村形象标识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1-29  浏览:


  巴马瑶族自治县、靖西县、浦北县、东兴市、柳城县、桂平市、灌阳县、荔浦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宣传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树立电子商务进农村利民惠民形象,全面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 经研究决定,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统一规范使用“广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形象标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形象标识的意义及原则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统一标识的重大意义。统一标识,是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树立“利民惠农”新形象的重大举措,是助推“电商广西、电商东盟”工程的重要步骤。政府主管部门、各运营主体要充分认识统一标识的重要意义,强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的整体观念,支持标识整合,加快标识更新,停用原有标识,维护标识权益,把做好统一标识的各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好抓实。


  (二)加强对统一标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统一标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主管部门、各运营主体要按照统一标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识工作计划,有计划推进统一标识的更换与使用工作,并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切实维护统一标识使用的一致性。为体现标识整体性和一致性,标识的使用,必严格按统一标识的组合图样、色彩、比例及底色等规范使用,不得任意改换;有组合使用需要时,可将统一标识居上,下部再冠用运营主体企业标识、会议或活动名称。


  二、统一标识的使用主体与范围


  (一)使用主体


  1.“互联网+”产品二维码(广西)中心及所属分中心。


  2.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村电子商务服务点。


  3.县级物流中心、镇(乡)级物流中心。


  4.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目点运营主体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子分支机构、子公司。


  5.其他经授权许可使用统一标识的单位。


  (二)使用范围


  1.生产、经营、办公、会议等场所。


  2.宣传视频、宣传册、指示牌、网页、背景板、广告位及授权的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介。


  3.事务性用品、文件、彩旗、礼品、纪念品、证章。


  4.产品、运输交通设备、员工服装。


  5.其他需要使用统一标识的范围。


  三、使用统一标识具体要求


  (一)各使用主体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使用规范、统一的形象标识、宣传标语。


  (二)使用主体的网页平台、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宣传视频、平面广告、宣传册、报刊等传播媒介要规范使用统一的形象标识、宣传标语。


  (三)各使用主体经营或办公场所的大门、围墙、办公大楼、会议室等的显著位置,各项目点门头、营区大门、围挡上要喷绘醒目的形象标识、宣传标语。各项目开工典礼、落成典礼、各类会议所用的条幅、彩旗等要印制有统一的形象标识。


  (四)交通运输设备、车辆、工作服、文件、指示牌、纪念品、证章及办公用品、物件上要印制、喷绘形象标识、宣传标语。


  (五)经运营主体统一包装、符合生产标准的产品,可选择使用统一形象标识。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6年1月11日


  (联系人:陈斌,电话:0771-2211815,程青健,电话:13597108010)


  附件:广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形象标识及应用样本

 

  一、Logo

 

 

 

 

 

 


  二、招牌

 


  三、户外广告招牌

 

 

 

 


  四、宣传册封面

 


  五、物流车

 

  (一)大型车

 

  (二)小型车

 


  
  六、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