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
为推进依法治安,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 〕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法规建设。进一步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制定、补充和修订有关电力安全监管办法和规定。
(二)制定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标准。进一步强化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能源行业有关电力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修订现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结合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深入剖析事故事件发生根源,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结合简政放权,清理修订配套文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二、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四)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电力安全监管工作。
(五)认真落实电力安全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电力企业强化红线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和责任体系,保障安全条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三、规范电力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七)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履行安全监管职权和责任,按照流程图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八)完善执法制度依法执法。加强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依法执法。
(九)编制督查大纲有效执法。编制完善电网、火电、水电、新能源、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等督查大纲。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时对照大纲相应条款,细化安全督查内容,提高安全督查效果。
(十)制定检查计划科学执法。合理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明确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对于同类事项可采用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
(十一)运用监管手册规范执法。运用好监管工作手册,推进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十二)使用监管文书从严执法。建立安全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使用式样规范、格式统一的执法类监管文书,实行痕迹化监管,保障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和严肃性,提高执法质量和效力。
四、加大电力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十三)深入开展安全督查。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和行业工作部署,根据季节性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重点督查责任制落实、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突出源头监管和治理。
(十四)周密部署专项监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问题监管,对电力安全生产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关键环节制约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开展安全专项监管工作。
(十五)适时组织明查暗访。按照“四不两直”工作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明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及有关措施落实情况,暗访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
(十六)充分利用专家会诊。发挥社会资源作用,利用专业化社会组织和行业内专家力量,对技术性服务和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家、专业机构会诊及法律顾问等机制,为安全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十七)严肃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电力企业事故事件调查,认真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格举报投诉受理时限。接到举报投诉,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核实工作,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向实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办理意见。
(十九)及时公开安全信息。分析整理电力企业事故事件等情况,通过网站定期公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采用简报形式印发典型事故调查报告,利用监管报告披露电力企业存在问题,并通报性质严重、问题突出的不安全情形,达到警示和教育整改目的。
五、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措施
(二十)责令整改。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下达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十一)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处理和结案或一时难以处理的,实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措施、落实方案,提高整治效率和效果。
(二十二)警示教育。严重违反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发生典型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对其实施警示教育,以吸取教训促进整改。
(二十三)通报批评。企业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一年内发生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及以上的,对该企业上级单位通报批评,以示震慑。
(二十四)约访约谈。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及以上的,约谈企业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提出安全生产履职要求和整改措施要求。
(二十五)行政处罚。重大隐患未按要求时限整改,或重大隐患已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引发性质严重的较大及以上事故,依法做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停止运行、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施工作业停止施工等决定。发生事故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或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健全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机制
(二十六)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安全监管、质监、公安、司法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和有倾向性的重大安全隐患与问题,共同执法,严厉查处和打击,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七)建立诚信体系约束机制。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按照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黑名单”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公示,以便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十八)推行信息化动态监管机制。整合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标准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测检验、应急救援、责任追究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综合监管,增强监管效能。
七、强化电力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九)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监管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三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办好或参加各类执法资格和专题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水平。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在岗人员轮训,新录用人员凡进必考必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