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适应新时期水利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推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足额筹集水利建设资金
(一)为明确省与市县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投入责任,依据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结合各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研究制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苏财农〔2015〕5号),对全省流域性、区域性、民生水利、一县范围内等不同水利工程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主体予以相对划分,并明确了省以上与市县的投入责任和具体比例。各地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贯彻落实现有各项水利建设投入政策,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水利建设投资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推进金融支持水利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利,不断拓展投入渠道,为水利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二)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按批复概算和投资计划足额落实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工程用款。
二、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三)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批准工程设计和概算使用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需市县承担的工程投资,应在工程实施前拨付到位,不得挤占工程建设资金。
(四)采取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市县建设资金的水利建设项目,贷款纳入建设资金核算管理后,要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工程建设资金中列支或垫付贷款利息。严禁将水利建设资金挪至地方政府投资融资平台等机构周转使用。
(五)水利建设资金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的,应按每个建设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成本核算应满足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需要,原则上至少应核算到工程概算二级项目。
(六)财政部门集中核算的水利建设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要求,尽快将会计核算主体转移给项目法人。暂由财政部门集中核算的,应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建设项目专账核算,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财务信息。
(七)水利建设项目征地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应按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办法》(苏水规〔2015〕8号文)执行。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层层转拨和使用现金兑付。
(八)项目法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咨询费等各项管理性费用,应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和财政财务有关规定,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事前审批程序,规范财务结报手续。
(九)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管理暂行办法》(苏水财〔2014〕20号),及时与运行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工期较长、单项工程较多的项目,可先行办理实物资产移交,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正式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加强财政水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财政水利资金支出结构、完善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十一)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库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水利前期工作,安排专项前期工作经费,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保障重大水利及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保障投资计划和预算支出的顺利执行。
(十二)对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的水利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实行合同价款先审核后支付的项目,审核进度应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时间要求,不得延迟支付工程款。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和项目法人确认签字的合同价款结算书,不得提交审核、审计。
(十三)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县级财政报账的要求,及时办理报账手续,按规定申请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明确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限,加快支付审核,按时办理资金支付。
四、严格责任追究
(十四)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市县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拨付等重点风险环节监控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视违规行为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确保水利建设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十五)按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区域治理及省补市县项目竞争立项办法》(苏水计〔2013〕145号)有关精神,水利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与竞争立项挂钩。凡上年度省以下地方建设资金到位率低于70%(含70%)的市县,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暂停本年度竞争立项项目的审批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
(十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虚报项目套取资金,会计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等处罚,对涉及违纪违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追究相关直接责任,并对该县有关水利奖补项目评审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