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16)26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精神,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将我省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的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我省制定了资源税改革适用税率,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表》(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各地要加强领导,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和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要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