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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8-19  浏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是实施“健康浙江”战略的必然要求,是综合医改试点的七大重点任务之一。近年来,浙江先后印发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文件。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69号);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2014年,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以及继续执行好既往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对于社会办医,浙江省确定了什么样的发展目标?



  在“十二五”基础上,浙江省对社会办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就是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医疗资源的作用,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社会办医水平,加快形成互为补充、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到2017年,全省社会办医总体规模和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较2015年提高2—3个百分点;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以上。


  三、在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总体上来讲,主要从规划、准入审批、市场开放和混合所有制四方面入手,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按照总量控制、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根据《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要求,到2020年,全省各地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标准,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要优先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是减少审批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这也就是说,在审批社会办医疗机构过程中,卫生计生等部门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同时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就地就近为基层群众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允许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是加大市场开放。浙江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儿科、老年病和慢性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推动引进一批成规模、上层次的社会办医项目,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高端医疗和特需医疗服务。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型的全科、专科和中医诊所,推进社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探索发展互联网医院。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对外开放,鼓励境外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的基础上,有序引导部分公立医院改制试点。


  四是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试点。为引导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合作,促进社会办医做大做强,《实施意见》鼓励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责任、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新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主要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作双方需通过协议明确各自出资方式、比例及相应的责权利,公立医院在新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中的资产要通过相应评估方式确定评估价值,保障公立医院资产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如停办,经依法清算后,允许对剩余资产按照股权结构进行分配。此外,还提出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建设试点。


  四、《实施意见》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拓宽投融资渠道?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等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二是丰富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对健康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通过与社会资本、金融资金合作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捐赠资助以及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三是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五、为激发社会办医的活力,《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举措?


  一是建立回报激励机制。《实施意见》中提出在确保医疗机构保持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可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年的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社会资本出资人。奖励比例由各地根据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


  二是合理配置设备。《实施意见》明确,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相关部门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此外,还鼓励探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人才是社会办医疗机构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第一要素。《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制度有关规定,可以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列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卫生职称评聘、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职称评聘、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按照规定办理引进人才专项资金补助、户籍管理、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


  四是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意见》鼓励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聘、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的影响。探索建立外省医师来浙江多点执业机制和执业医师注册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多点执业的有关政策和机制。


  五是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从提升临床水平来说,主要是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符合市级以上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从提升学术地位来讲,主要是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聘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通过上述措施,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水平以及影响力。


  六、社会办医的发展环境将得到哪些优化和改善?



  一是税费政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内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是医保定点及票据使用。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各级医保部门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对使用医疗收费票据也作出明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三是用地保障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医疗用地合理需求。对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应按有偿方式取得。医疗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是加强监管方面。社会办医疗机构将按照统一市场准入、统一监管的原则,纳入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雇佣医托、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五是舆论氛围方面。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方针政策等;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积极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