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包括7部分、18条,分别从工作目标、完善监测网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测管联动、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任务。
一、出台背景
2015年7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这是指导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基石、耳目和哨兵作用,更好地推动辽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环保厅牵头起草了《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2016年7月11日经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总体要求
《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国办发56号文件精神,明确了今后五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是阐述了指导思想,提出围绕“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明确了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统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信息规范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环境要素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
三、主要任务
《工作方案》紧密结合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实际和发展需要,部署了五项重点任务。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是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扩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范围和要素覆盖,完善空气、水、土壤、声、生态、辐射等6个要素监测网,满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需求。
二是建立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体系。遥感监测、地面生态监测相结合,开展区域生态状况监测、调查与评估,加强典型生态问题、突发环境事件、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与评估。
三是建设测管协同的污染源监测体系。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建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环保部门通过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等措施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日常监管;建设全省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与分析预警平台,形成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与分析能力。
(二)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大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提出整合各类生态环境监测资源,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提高环境监测的公共服务能力。由省环保厅组织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 实现环境数据标准化、业务管理一体化、监测报告智能化,提高决策支撑水平。
(三)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发挥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先导性,提出建立大气、水、土壤监测预警及预报体系,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和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提升企业污染排放监控水平,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防控环境风险。
(四)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结果应用,增进监测与监管工作结合,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控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境督查巡察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明确了政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积极培育监测服务市场,向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科研与技术创新,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方法研究、仪器设备研发、国际和省际合作;建立稳定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生态环境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工作方案》将指导“十三五”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推进小组进行组织领导、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