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网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根据《关于公示挂网限价药新申报产品审核结果和最高挂网限价的通知》(川药械采〔2016〕139号),对以下公示无异议的药品执行挂网采购(详见附件),同时将原属于“挂网限量采购药品”中的相应产品删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执行挂网采购的药品表.xls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