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办经〔2016〕7号
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矛盾纠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工办(委、部),南京市农委、镇江市及所辖县(市、区)农委: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积极稳妥引导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对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当前要重点把好“三关”,一是群众允诺关。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可以积极引导,但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多长时间、以什么价格流转都由农民自己作主,不得强行推动。
二是经营主体实力关。对欲流入较大规模土地的主体,要充分考察其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避免有热情无实力的主体盲目进入农业产业,或经营规模与实力能力不匹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带来风险。三是经营规模关。现阶段要坚持以适度规模为主,防止土地规模过大带来的经营风险。要以发展家庭农场为主要方向,让更多的农民参与现代农业发展。二、全面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的定价机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既要防止因价格过高而严重挤压经营者利润,导致经营困难,最终给承包农户带来风险和损失,也要防止因流转价格过低而影响承包农户的土地财产收益。土地流转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兼顾经营主体和承包农户双方合理的利润收益,协商议定流转价格和调整办法,订立规范的流转合同。全面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的办法,即按照一定数量稻谷或小麦作为流转金,并以当年稻麦上市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
三、妥善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矛盾。各地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多元化的调处机制,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要了解掌握当地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通过多种途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因其经营困难而“撂地跑路”,给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对当前因气候灾害和粮价下行导致经营难以为继的粮食规模经营户,可以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共同协商,就缩短流转期限、调整流转价格等,对流转合同进行适当调整,帮助经营户度过难关,防止经营户“毁约弃耕”,给承包农户造成更大损失。要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功能,及时受理并妥善调处各类土地流转纠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8月17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