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经贸〔2016〕594号
各市发改委、义乌市发改局,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投资效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16〕16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 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等规定,申请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粮食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