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函〔2016〕1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转载自贵州省电子政务网)
贵州省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20号)精神,加快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抓好“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巩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促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充分用好中央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2.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以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安置为重点推动煤炭行业化解产能,通过企业内部挖潜,做好职工转岗分流,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处理好企业资产债务,化解社会矛盾。
3.坚持化解产能与兼并重组相结合。以化解过剩产能为契机,坚持减量重组,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持续推动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压缩存量,以减量化生产为总体要求,根据市场需求实行适量生产。
4.坚持化解产能与职工安置相结合。煤矿企业化解产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化解产能与职工安置方案,广泛听取企业职工和投资者意见,在化解产能中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通过减量置换、改造升级、淘汰落后,大幅减少煤矿数量,有效化解过剩产能,稳定市场供需平衡,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企业脱困发展。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关闭退出煤矿510处、压缩煤矿规模7000万吨以上。妥善安置退出煤炭企业职工。到2020年全省煤矿总数减少到750处,产量控制在2亿吨左右,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
(四)实施计划。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十三五”期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年度分解,2016年关闭退出煤矿100处,压缩产能1897万吨,力争关闭退出煤矿142处,压缩产能2311万吨。2017年关闭退出煤矿120处,压缩产能1503万吨。2018年关闭退出煤矿130处,压缩产能1700万吨。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110处,压缩产能1400万吨。2020年关闭退出煤矿50处,压缩产能500万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贵州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年度分解计划组织实施。
二、工作安排
(五)明确时间节点。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签订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要求积极推动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相关工作,按时上报拟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及时间进度安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关闭煤矿检查验收及汇总上报;此后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拟关闭煤矿名单上报,7月份进行公示公告,8-11月份组织实施关闭并进行现场验收;12月份省级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抽查。如国家关闭时间节点变更,我省将做出相应调整。
(六)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依法依规确定淘汰关闭范围: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拒不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兼并重组明确为关闭的煤矿;企业自愿申请关闭的煤矿;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煤炭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明确淘汰关闭的其他煤矿。
(七)规范关闭程序。被列入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矿业权人应按规定制定矿山关闭方案、生态修复治理方案等,并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督促落实。相关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作为关闭矿山现场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纳入目标任务的关闭煤矿细化目标责任、落实工作进度,明确关闭时限,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力量依法关闭、规范关闭。
1.制作并保留关闭煤矿实施前后及关闭过程中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照片应涵盖已形成直通地面的全部井筒,实施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区,实施关闭前后拍摄角度应尽量保持一致。
2.制作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现状的有关图纸资料,并确保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为今后核查、审计、考核等工作提供依据。
3.及时整理完备相关资料并填报《贵州省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关闭验收表》至省能源局。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提供的关闭煤矿影像及有关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煤炭行业管理、工会等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评估、应对预案等,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奖补资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督促和指导煤炭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根据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照属地原则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做好辖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职工安置工作,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退出煤矿主体企业要抓紧编制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具体方案,要切实履行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职工安置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三、实施专项奖补
(九)资金筹措。以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性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为依托,视实际情况从省级国有资本预算、改革改制资金、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金等渠道整合筹措。2017年起,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金调整为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奖补和产业转型升级。
(十)奖补方式。按化解产能力度、职工安置人数等因素实施奖补,资金向国有煤矿企业倾斜,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对主体企业关闭退出煤矿多的,实行阶梯式奖补。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7号),对煤矿关闭实行“以奖代补”。
四、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经营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仍能够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保持合理融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定向并购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煤矿主体企业(集团)化解过剩产能;支持企业通过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降低资金成本。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银监部门要监督落实国家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等政策规定。
(十二)严控新建煤矿项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技术改造、产能核增的项目,必须符合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现行政策,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未批复的主体企业,实施方案上报时保留煤矿总规模不超过参与兼并重组煤矿规模之和,实行减量置换。未完成兼并重组明确关闭任务的,一律不予办理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等建设手续,一律不予受理联合试运转、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
(十三)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现有生产矿井产能;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正式生产时,必须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对有特殊安全要求且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州)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十四)保障煤炭供需平衡。各市(州)、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要加强辖区煤炭产销统计调度,强化对煤炭市场供需的分析研判,合理组织煤炭生产与供应。对已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要合理调控建设进度和投产时间,积极做好煤炭供应保障和应急储备,有效保证我省煤炭的中长期供应。煤炭企业要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产品结构,积极适应市场需求,确保煤炭市场供需平衡。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和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提请关闭。将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作为重点,推动更多灾害严重煤矿有序退出。
(十六)严查违法违规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建设生产违法违规联合惩戒机制,对手续不全的煤矿建设项目和证照不全的生产煤矿坚决依法依规停产停建。各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开展联合惩戒,坚决打击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加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16年底前制定和完善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政策措施。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地方生态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督导矿山企业本着“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建则建”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要求每个关闭煤矿都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治理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全面推进、加快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实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矿山搬迁安置、地质环境恢复、土地复垦等综合治理,逐步恢复和改善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重点改善采煤沉陷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新型现代化小城镇或新社区。
(十八)严限劣质煤生产利用。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项目,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一律实施减产、限产。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煤质管理有关规定。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比重,加强煤炭销售市场监管,加大对劣质散煤销售和使用检查力度,杜绝劣质煤销售和使用。
(十九)多渠道分流安置。各关闭退出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精神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把妥善处理职工安置情况与煤炭企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获得专项奖补资金挂钩。通过采取内部分流安置一批、就业创业安置一批、培训转移一批、内部退养安置一批、落实扶持政策解决一批、公益性岗位托底一批等方式分流安置退出煤矿企业职工。
(二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和矛盾不上交的工作思路,确保辖区煤矿关闭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对辖区煤矿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所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涉法涉诉事件,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维护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投资人、职工及其他相关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创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二十一)强化风险防范监控。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相关信息的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本地区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决策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维护职工权益和矿区稳定。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早做出研判和预案,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五、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82号)精神,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要根据分解任务按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退出煤矿名单及时间表,细化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
(二十三)强化措施落实。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及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的精神,按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结合目标责任书和辖区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措施,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逐年细化分解落实。要坚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步骤、有重点地精准推进。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责任书中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数据不吻合的,要及时调整,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十四)强化督查问责。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进时间表、任务量和责任人,完善跟踪督查台帐,实行对账销号。把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属于故意隐瞒或造假的,一经核查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五)确保社会稳定。各市(州)、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一手抓煤矿关闭退出、一手抓社会稳定大局,切实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配套政策,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人员安置,千方百计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各级维稳、信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属事责任单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做好相关信访稳定工作。
(二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高度保持与中央、省有关政策精神的一致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引导分流安置职工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加大正面宣传,介绍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先进经验、工作成果和推广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