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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深化农牧对接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的通知和浙江省农业厅等三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10-25  浏览:


  现将省农业厅起草的《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深化农牧对接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农业厅等三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浙江省农业厅,邮箱:zjzcfgc@163.com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1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深化农牧对接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近年来,我省按照生态循环农业和畜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探索农牧结合资源化利用新模式,为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打造美丽农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地方农牧结合推进工作中还存在种养对接不紧密、使用技术不清晰、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建立。为加快我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现就大力推进农牧结合、深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抓住“五水共治”、“两美”浙江建设契机,以强化农牧点量对接、生态消纳循环为重点,按照就地利用为先、异地利用兜底,资源化利用为先、无害化处理兜底的要求,坚持政策推动,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技术支撑,全面落实一县一方案、一场一策,建立健全养殖废弃物(包括粪便、沼液、垫料等)全利用、无害化,养殖主体责任处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农牧对接长效机制,努力确保不发生较大养殖污染环境事件,到2018年底,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达到98%以上。


  二、尽快制订定点定量农牧对接方案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要求,测算规模养殖场(实行生态消纳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和需要配套的消纳地面积,制定养殖场与种植基地、养殖场--服务组织--种植基地生态消纳等对接方案。县域粪污水(沼液)贮存设施容量(包括养殖场和种植业区域贮存设施)可承载全县养殖场2个月以上产生量(不包括工业处理和纳管排放)。生态消纳地主要由养殖场周边农地、农业“两区”、“一区一镇”、“三品一标”等生产基地和花卉苗木、园地林地、新造农地等组成,并配套相应的贮存输送灌溉设施。各地要通过土地流转、种养业主体签订对接协议等方式,帮助养殖场落实消纳地,鼓励倡导就地就近利用。各县(市、区)要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一县一方案、一场一策”农牧对接方案,各市在3月底前将方案汇总报省厅。


  三、突出抓好沼液和初级粪污的资源化利用机制


  (一)建设完善沼液贮存输送配套设施。要从增强沼液(含初级粪污,下同)贮运能力着力,积极争取国土、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支持,力争2017年底前在消纳地全面设立储液池(罐),建设喷灌管网,配置运输车辆,方便种植业主使用。储液池(罐)设立要考虑交通便利、方便使用、外观美丽等因素,并按农牧对接方案确定池(罐)容量。建设时要与肥水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等主推技术相集成,所需经费可统筹利用农业项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制定推广沼液利用技术导则。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从促进沼液施用着力,研究不同农作物沼液施用的时间、数量等指标,制定一批沼液利用技术导则,通过发放挂图、技术培训、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快推广;针对当前每批沼液养份含量不清晰肥力不稳定等情况,要结合测土配方、农业“三品”生产等工作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办法,对沼液有效成分进行快速检测,按检测结果和技术导则要求指导农户施用。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快组织修订饲料推荐标准,大力推广绿色环保型饲料和节水技术,从源头上减少重金属、抗生素和污水量,努力做到沼液主要成分基本稳定。要利用三农六方平台,组织开展沼液浓缩、沼液肥水分离技术攻关和沼液设施农业应用技术研究。


  (三)积极培育沼液配送服务组织。各县要从做强养殖废弃物利用社会化服务着力,采取政府引导扶持、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2017年底前,要培育和做强若干个区域性沼液配送服务组织,解决沼液、垫料大量异地消纳问题。要督促服务组织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储运和消纳台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沼液供需、配送智能化管理系统,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并加强日常巡查,确保运行正常、高效。支持服务组织开办有机肥、液态肥加工企业,加强与其它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开展沼液初加工、垫料供应与处理、统一施肥施药、贮运设施建设管护等业务,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四、切实加强畜禽干粪和商品有机肥的资源化利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畜禽饲养量规划布局配套建设有机肥加工厂或堆肥场,要通过政策引导优先采购施用当地企业生产的有机肥,畜禽干粪应等同商品有机肥享受有机肥使用财政补贴政策,畜禽干粪加工设备、有机肥施用机械应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高生产者使用有机肥的积极性。对使用有机肥提高土壤肥力和土地等级的,要及时给予相关奖励。加强畜禽干粪加工、有机肥生产企业管理,鼓励支持其技术改造,从源头保证商品有机肥质量。


  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成分监测、预警和控制


  各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机构要深入开展畜禽干粪、有机肥、沼液养分和铜、锌、锰等微量元素的检测,分类建立数据库,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要结合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测土配方等工作,开展土壤重金属监测及其对比分析,为科学施用提供依据。要持续跟踪沼液施用对作物生长、农产品品质、土壤肥力等影响,加强分析评估,做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风险防控工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示范推广


  做好农牧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内在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工作任务和机制,要将农牧结合工作列入农业现代化综合评价指标考核,并争取列入当地“五水共治”考核指标。农业“两区”、“一区一镇”、“三品”基地要把配套消纳畜禽废弃物作为验收的必要条件;生态循环农业区要将种养业匹配度和有机肥的使用占比作为验收条件。各级农技推广机构要加大对基层农技人员沼液使用技术培训,加强对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宣传示范,倡导多用有机肥、沼液,少用化肥、农药,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10月 日


  附件2


  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创建全国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省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号),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和促进我省畜牧业绿色发展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有效保障畜牧业发展设施用地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畜牧业用地。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根据当地畜产品保障供应需求和自给标准,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用地规模。各县(市、区)要将畜牧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并落实到对应地块,有效保障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设施用地。已经农业、国土、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拆除的,原则上要按照“拆一补一”落实异地新建,确保县域养殖用地总体平衡。


  (二)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设施用地备案管理。对按照《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要求,已完成整治达标验收但未办理用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农业、环保等部门,简化备案要求,在2017年3月底完成备案。设施农用地备案年限一般在5年以上,也可以与所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相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要求,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支持农牧对接生态循环设施用地。各地要按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要求,支持在田间地头和林地建设与种植业对接的沼液贮存池(罐)、配套管网、堆肥场以及粪污集中处理场,所需土地作为生产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对于农业“两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区按照种植面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在平原地区和粮食产区,探索培育农牧结合模式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


  (四)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散养畜禽集中养殖设施用地。各级政府要借鉴仙居新农村“仙猪公寓”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村散养户移栏出村,利用村集体土地,集中建设农户散养畜禽集中养殖小区,实行畜禽生态养殖和废弃物统一处理利用。各地在规划畜牧业用地时,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和实际情况,适当预留建立农村散养畜禽集中养殖小区用地,以满足农户散养畜禽的传统习惯和生态循环农业生产需要。


  二、进一步规范养殖场准入退出,科学把握县域畜牧业区域和总量控制


  (一)加强区域畜禽养殖准入退出的分类指导。各地要综合考虑环境承载、畜产品消费、养殖传统等因素,科学确定禁限养区和畜牧业养殖总量控制。对前一轮已经验收通过的养殖场,原则上不再关停。禁养区严格禁止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生猪养殖要进一步提升生态治理水平,并适度发展草食动物和优质家禽。非禁限养区要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的畜禽生态养殖,支持新建扩建零排放的高水平美丽生态牧场。对于农业“两区”、“一区一镇”、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区,要按照种植面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废弃物通过生态消纳用于种植业生产。


  (二)严格规范养殖场准入退出。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必须依法办理环保、动物防疫、设施农用地等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后在予以准入。养殖场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谁养殖、谁治污的原则,督促业主依法履行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配套建设治污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治理或零排放。要督促养殖场按规定设立公示牌。环保、农业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切实加强日常检查,相互通报检查信息,对发现养殖污染问题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要给予一定时间督促整改,不搞简单地关停拆除。对有重大污染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已发生重大养殖污染事件的规模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转产或拆除。


  (三)科学确定养殖场限养规模。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综合考虑养殖场粪污处理能力、栏舍面积、养殖模式等因素,科学核定其限养量。养殖场限养量以存栏数为指标,30日龄以内仔猪不计入限养量。养殖场在限养量范围内,只要不污染环境,可以自行确定养殖规模。养殖场限养量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经过提升改造的养殖场,经养殖主体申请,环保和农业部门要根据治污能力和实际情况,允许科学增加养殖量。


  (四)科学把握养殖场生态消纳和达标治理标准。省级农业和环保部门将制定《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生态消纳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并明确生态治理相关技术标准,各地要因地制宜抓好执行。对于采用生态消纳、有机肥还田(林)模式处理粪尿的,只要畜禽存栏量在限养量以内,且配套土地面积在规定范围并正常进行生态消纳的,不须另建工业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口监测点应以配套土地的下游出水口为准。


  三、进一步加大畜牧业绿色发展政策支持力度


  (一)鼓励利用山区新垦地建设规模养殖场。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鼓励利用山区新开垦农用地和荒山、荒地、丘陵、滩涂建设规模养殖场,并适当减免复垦费。养殖业主已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业三方用地协议并承诺按要求复垦的,可暂不收取复垦费。对占用林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适当减免林地征用费。


  (二)简化规模养殖场环境评价手续。各地环保部门对于农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要考虑畜牧业废弃物实行资源化全利用的实际情况,应该区别于工业企业,简化环境评价手续。对新建和扩建畜牧业项目在报批中涉及的环评费、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依照支农惠农相关政策,经权限部门批准后可适当予以减免。对于备案规模以下的中小养殖场户和农户散养畜禽集中养殖小区,实行环保承诺。


  (三)支持农牧结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各地农业部门要统筹农业项目资金支持沼液贮存池(罐)、配套管网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积极探索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PPP模式。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沼液集中处理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可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