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相关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进一步改进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除广东自贸区前海蛇口片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和备案工作由我委负责办理。广东自贸区前海蛇口片区外商投资房地产工作由自贸区管理机构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贸区外商投资相关规定负责办理。自贸区管理机构按要求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房地产项目相关信息。
二、企业应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变更审批(自贸区备案)时如实填报并提交《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见附件1)。
三、企业应自行留存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报备材料(见附件2)。为加强事后监管,收到商务部抽查通知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报备材料报送至我委。
四、企业自行对填报事项、备案报备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rar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