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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资金政策

关于下发《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的公告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3-24  浏览:

  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以下简称租用单位),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


  第四条 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运行和人员培训等。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省对管理单位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仪器设备更新的依据。对在年度评价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管理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第七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提出管理单位补助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仪器设备租用单位申请补助程序由市(县)自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财政性资金新购科研仪器设备,须由省财政、科技、教育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仪器组织查重和评议,实现省内同类科研仪器设备共享。


  第九条 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由省科技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